董监高免责声明“不保真” 不再免责了

董监高免责声明“不保真” 不再免责了

原标题:董监高免责声明 不再免责了

证券时报记者 李曼宁

A股年报“不保真”之风渐长。*ST兆新4月24日披露的2019年报中,公司五位董事、三位监事及四位高级管理人员集体声明称,无法保证公司年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刚刚过去的财报季中,还有津膜科技、*ST中新、长江健康、豫金刚石、*ST围海、*ST龙力等多家公司相关董监高人员作出了类似声明。“不保真”财报已有从往年的三两家向“批量生产”的趋势蔓延。

董监高“不保真”声明,几乎是变相自曝上市公司财务出现问题,势必引发监管层关注,为何会出现日渐增多的情况?据证券时报记者观察,背后原因主要有,上市公司信披要求日益提高,在监管层持续高压下,审计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更加审慎,上市公司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增多,这也导致董监高的合规压力增大,因此希望通过提出异议以免去个人责任。梳理“不保真”理由,“鉴于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就是董监高提出异议的常见原因之一。加之定期报告要求必须按时披露,为了避免在此处信披违规,这些“不保真”报告也就“硬着头皮”披露出来了。

上市公司股东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存在内讧也是部分董监高表示异议的一大原因,这通常出现在并购标的爆雷、公司治理较差的公司中。此外,新《证券法》在法律上为董监高表达异议提供了途径,或鼓励到部分人士发表相关声明。

从法律层面看,新《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监事应对包括年度报告内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此外,新《证券法》还新增了董监高信息披露异议权。根据相关规定,董监高在承担信息披露保证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异议权,并且有公开的权利。即发行人不予披露时,董监高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从已披露的“不保真”声明看,提出异议的董监高人员均表示并不承担个别或连带责任。然而,这些“不保真”声明并没有太多说服力。记者注意到,绝大部分董监高人员在行使异议权的同时,并没有在董事会审议年报时投出反对票,部分人员也仅仅是投出弃权票,其行为等于是自相矛盾。也就是说,为应付上市公司按期披露财报的要求,相关人员在明知真实性存疑的情况下,并没有阻止财报的披露。事实上,董事会等审核年报的目的本就在于确保财报“真实”,否则审核这一程序就是“走过场”而已。

不止是阻止“不保真”财报的披露,作为上市公司内部人士,在怀疑上市公司财报真实性后,董监高人员应该及时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措施,主动整改,以消除不利影响。

尽管新《证券法》没有明确董监高人员行使异议权后的法律后果,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人员不再需要承担法律后果。值得关注的是,针对*ST兆新的案例,证监会最新发布会上已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董监高对年度报告内容行使异议权,并不当然免除其勤勉尽责义务。并且,监管层表态相当严厉,称该公司董监高此次出于免责考虑所作出的行为,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破坏了信息披露秩序,性质恶劣。目前,证监会已对有关违法违规事项和董监高勤勉尽责情况启动核查程序,并依法严肃查处。这无异于发出震慑,“不保真”声明或再也玩不转了。基于此,各界也应达成共识:年报“不保真”并不当然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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