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部负责人诈骗客户超5000万元,被判无期!东莞证券承担70%过错责任

营业部负责人诈骗客户超5000万元,被判无期!东莞证券承担70%过错责任

前有母公司原董事长行贿被抓,后有地方营业部负责人诈骗投资者超半亿,东莞证券IPO前途再蒙阴影。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日前,东莞证券一营业部负责人假借公司名义骗取投资者投资者超5000万元,最终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一审法院判定该营业部只承担50%的过错,赵姓投资者对此不服提起上诉,最终判决营业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

3年诈骗5000万

判决书显示,经查明,被告人于雷在2014年10月至2017年12月间,利用其东莞证券大连白山路证券营业部(下称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负责人的身份,骗取投资人的信任,假借东莞证券的名义,与多名投资人签订基金合同或者承诺协议,并将投资人的投资款转账到其指定的公司或者个人账户,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个人赌博挥霍。

2016年3月10日,东莞证券要求各个分支机构销售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给了大连营业部大约50份的空白合同。由于2016年6月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备案通过,之后进入6个月的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能申购赎回,也不能发展新客户,故大连营业部暂存了40余份空白合同。

为偿还对外债务,于某私自用公司剩余的空白合同和30多个客户签订泰诚资本王朝系列8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合同。客户款项没有转账到公司指定的账户,而是根据其要求存入茂生公司和其个人账户。于雷曾私刻大连营业部的公章,以此来取得客户的信任。

2017年12月23日,于雷主动到沙河口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投案。经查明,其累计骗取投资人投资款5194万元,案发前已返还340.49万元,实际骗得4853.51万元。

图片来源:裁判文书网

法院认为,于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于雷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二审改判券商承担70%过错

对于被告人的诈骗行为,一审法院裁定于雷予以退赔,但在具体赔偿比例上,部分投资者对法院判决提出异议并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认为,2019年4月大连证监局曾对涉事营业部采取监管处罚,认定其存在内部管理疏漏的问题,尤其是于雷的犯罪行为存续时间长达三年之久,涉事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对此均未察觉,存在严重用人失察、对营业部负责人监管不力的责任,显属存在过错。

对投资者赵某而言,其正是基于对正规证券公司的信任以及于雷的身份而购买所谓的理财产品最终造成损失,显然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及东莞证券具有更大的过错,而该过错与赵某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赵某自身亦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该过错明显小于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的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改判东莞证券大连营业部承担70%的过错责任,东莞证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关于赵某主张的利息损失,因涉案合同已被认定无效,故其损失应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即本金损失为限。

母公司涉嫌行贿 IPO之路坎坷

从上述问题不难发现,东莞证券在内控方面确实存在问题。除大连证监局外,今年4月8日,广东证监局亦对东莞证券开出罚单。

公告显示,广东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东莞证券主要股东锦龙股份及其关联方东莞市新世纪科教拓展有限公司超比例新增质押所持公司股权,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违反相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东莞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图片来源:广东证监局

梳理发现,在此之前的2015年6月,东莞证券向深交所提交IPO申请并获受理,但短短2年后,2017年锦龙股份原董事长、原法定代表人杨志茂因涉嫌单位行贿被起诉,此后东莞证券主动申请中止上市审查,至今尚未重启。

根据锦龙股份2019年年报,东莞证券为锦龙股份参股40%子公司,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0.86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6.24亿元,其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6.35%,净利润较上年同期更是大幅增长228.29%。

在年报中,锦龙股份还表示,公司将积极推进东莞证券的IPO工作,使东莞证券的资本实力更雄厚、业务结构更合理、品牌知名度更高、盈利能力更强。

不过考虑到此前行贿案影响,叠加此次地方营业部负责人诈骗案,东莞证券IPO之路前途如何尚未可知。

编辑:郑雅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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