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小摊贩改变大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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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市民对摊贩的态度是“爱恨交织”,既喜欢其商品价格低廉,又反感其占道经营。

文丨曹伟

1945年12月,上海路边小贩在卖锁

上海开埠以来,摊贩始终伴随着这座城市发展的各个阶段。早在100多年前,上海已开始进行相关的规范和管理。

1899年:无照不得经营

同近代上海很多领域一样,将摊贩纳入市政管理范畴同样肇始于租界。基于早期摊贩多出售肉类、蔬菜,公共租界工部局最初对其管理即从食品安全入手,着重规范摊贩所售商品的卫生要求,并对确保摊位周边道路清洁、垃圾清运等事项,提出相应要求,开征执照捐。

1904年工部局所颁布的《上海工部局治安章程》是较早直接涉及摊贩管理的相关规定。其中有专门条目提到 “猪肉摊”、“野味及鸡鸭等铺摊”等摊贩,从卫生清洁的角度出发,要求其持证(执照)上岗。

华界自19世纪末起也将摊贩纳入管理体系中。1899年2月开始对商贩征收摊捐,发放执照,无照不得经营。这类举措在中华民国建立后得到延续,1928年11月,上海特别市政府颁布《取缔摊贩及征收摊捐规则》,摊贩需向财政局登记申领营业执照,按月缴纳摊捐,否则即为违法。

尽管逐步建立了相应的管理体系,但上海的摊贩业并未因此走上规范化发展道路。一方面,摊贩本身的流动性使其天然的具有逃避捐税的倾向。另一方面,摊贩管理的复杂性,也直接影响到了管理的效果:财政部门负责收税,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市容卫生,涉及道路交通问题时,摊贩问题还会与工务局会产生交集,而如果要对违法摊贩进行取缔,这就得请警察局出马。九龙治水之下,管理效果大打折扣。往往整治时,摊贩偃旗息鼓,风头过后,又恢复原样。

总体而言,1927年上海特别市政府成立后对摊贩持限制发展的态度,理由则是后者有碍观瞻、妨碍交通,且不利于卫生健康。普通市民对摊贩的态度则是“爱恨交织”,既喜欢其商品价格低廉,又反感其占道经营,影响环境。

抗战结束后:短暂的兴盛

抗战前,上海市政府曾尝试通过建造室内菜场,引导菜贩、肉贩进场经营,改变马路设摊的弊端,但由于摊贩对此并不热心,最终无甚效果。

抗战胜利后,经济不振,物价飞涨,上海民众多无力光顾大型百货公司,被迫“消费降级”之下,商品价格低廉的摊贩遂成众人首选。与此同时,经济不景气也令不少失业职工、破产商人、来沪农民靠摆摊为生,两项因素的叠加,令上海的摊贩业较抗战前更为兴盛。

这个阶段摊贩业的繁荣另有一特殊时代背景:当时的上海滩充斥大量走私进口的美货和被接收大员们占有的日伪物资。小到针头线脑、奶粉、肉罐头,大到家具、电器,应有尽有。因其来路不正,往往只能通过摊贩等非正规渠道销售。而且,由于其价廉物美,品种丰富,因此也成为了摊贩业繁荣的一大推手。

摊贩业的繁荣,正是当时上海经济、社会状况的缩影,而在当局眼中,如此情形显然无法接受。市民都去光顾摊贩,百货商店没了生意,自然无力缴纳捐税。而摊贩因为流动性大,征税难度大,也收不到多少。与此同时,泛滥的走私美货对于上海当时的正常商业秩序已产生巨大冲击。

由于其中涉及因素复杂,当时的上海市政府无力对其进入国内的渠道进行遏制,对摊贩这一销售渠道采取打压,遂成为为数不多的选择之一。

1946:小摊贩改变大上海

1946年7月,市警察局出台规定,要求摊贩集中在规定区域营业。“如查有在指定范围以外设摊者,决严予取缔”。

8月2日,国民党上海市政会议决定对黄浦、老闸两区摊贩分期淘汰:每个月淘汰1/3,至10月底全部取缔。

8月20日,市政府又发出正式布告,规定自9月1日起,只允许书报摊、零食摊、以及贩卖来源正当之香烟摊位继续经营,其余摊贩限于月底前另谋他业,到时如有违者,商品一律没收。

随着政策的逐步收紧,摊贩业的不满情绪也逐渐升温。加之限制取缔摊贩的过程中,部分警察或暴力执法,或敲诈勒索,侵占摊贩货物,无疑又在双方本已紧张的关系上进一步火上浇油。

9月,黄浦区摊贩组织多次游行,并推举代表面见上海市长吴国祯,要求收回成命,但遭到后者拒绝。与此同时,警方频繁沿街巡查,一旦发现设摊者,轻则没收货物,重则拘捕入狱。

11月20日,黄浦警察分局调用两辆卡车,悄悄开进汉口路一带,两头夹击,将摊贩连人带货全部装入车中。之后老闸分局亦如法炮制,几日间,被捕摊贩已达数百人之多。此时的上海已进冬日,被捕摊贩忍饥挨饿,警察局方面却不准家属探视,相关情况经警察局内地下党员传出后引起极大反响。

11月30日,3000多名摊贩及家属包围黄浦区警察分局,要求送衣、送饭,更有提出立即放人。双方发生争执、拉扯,场面逐渐失控,人流试图涌入警察局,警方见势不妙立即将大门关闭并调集大批军警进行弹压,造成7人死亡,多人受伤。

12月1日,又有5000余人分别包围黄浦、老闸两区警察分局,双方再次发生激烈冲突,结果10名示威民众遇难,伤者百余人。

血案发生后全国震动,引发中外媒体关注。在各方压力之下,12月2日,国民党市党部邀请各界民众团体代表商讨善后解决事宜。会上多方均对当局以暴力手段处理该事件予以谴责,形成了包括允许在规定地点设摊、无辜被捕者立即释放、没收货物尽快发还等6条决议。

12月4日下午3点、4点半,市警察局长宣铁吾、市长吴国祯又分别举行记者招待会,就此次事件回答新闻界的提问,两人对流血事件均表示遗憾并作道歉。

最终,在社会舆论以及南京方面的压力下,上海市政府正式宣布,调离黄浦警察分局局长杜醇,收回取缔摊贩之成命,释放在押摊贩,发还部分没收物资。同时,当局亦开始着手草拟定点设摊经营的管理细则。

1947年1月,市警察局下发训令,公布黄浦区早晚准许设摊地点17处,老闸区19处,其他各区亦在不妨碍交通原则下均酌予增加。4月,当局又对细则做出调整,增加了如菜摊只允许上午5点至10点出摊以外,其他摊位则营业时间则为上午6点到下午6点等条款。

(作者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总监制:陈良杰

监制: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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