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近30条 充分残疾人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典》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近30条 充分残疾人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民法典》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内容近30条 充分残疾人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王晓慧 北京报道

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将施行,这部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正式出台后,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法典时代。

其中,《民法典》中直接涉及残疾人权益保障的内容近30条,充分体现了《民法典》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

“《民法典》涉及残疾人的主要条款,直接涉及表述至少多达27条,内容涵盖了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国残联副主席吕世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一部人文情怀的法典,这是一部新时代的法典,这是一部有温度的法典,体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集成保障社会善治、护航经济发展、增进民生福祉的综合效应,是展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代表性法典、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支撑性法典、维护人民权利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示范性法典。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从“法”到“典”一字之变,《民法典》让民事权利获得全方位保障。

肯定残疾人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

作为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充分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民法与广大人民群众联系最为密切,涉及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衣食住行、生产经营方方面面,为此,《民法典》也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众权利的“宣言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据记者了解,民法典先后四次启动,编纂过程凝结了几代人的心血与智慧,折射出法治中国不断走向深入的进程。

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总则。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由民法总则与经过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合并形成的民法典草案,并决定将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今年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对民法典草案展开认真审议和热烈讨论。根据各方面意见,又作了100余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40余处。

其中,《民法典》充分肯定了残疾人作为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注重残疾人民事权利的平等保护,第1041条明确规定“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法典》也注重对残疾人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

吕世明表示,通过修改,在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中增加了“残疾人”,正如宪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同时,在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中,明确家庭成员对不能独立生活者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者的抚养、扶养、赡养责任,对缺乏劳动能力者在分配遗产时的照顾和必留份制度,残疾人都将成为重要受益者;放宽收养残疾未成年人的条件限制,将使更多残疾未成年人可以享受家庭的温暖。坚持“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确认法律对残疾人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从而肯定了《残疾人保障法》等专门立法在法律适用上的优先地位。

强化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责任

此外,《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

将《民法通则》中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主体从精神病人扩展至所有成年人,提高了立法的科学性;监护制度从《民法通则》中的3条扩展为单独一节共14条;根据疫情防控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授权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认定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撤销监护人资格。

同时,《民法典》强化了涉及残疾人的侵权责任划分。在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相关责任方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更好保障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详细规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教唆者、帮助者、监护人、监护受托人等责任主体的责任划分准则,有利于使包括残疾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理承担责任。第1179条中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有利于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

《民法典》还强化了与残疾人有关的社会责任。第281条规定,经业主共同决定,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可以用于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第660条规定,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这些规定,有助于营造更加和谐的社会助残氛围和秩序。

见习编辑:方凤娇 主编:陈岩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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