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票面利率下调频现,沪深交易所强调“依约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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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票面利率下调频现,沪深交易所强调“依约进行”

5月25日,17厦轨01券将第4年至第6年的票面利率从4.55%下调至1.55%,下调300个基点;6月1日,温氏股份公告称,针对2017年发行的17温氏02债券,决定在存续期第3年末调整债券后2年的票面利率至3%,较发行时直降1.87个百分点;6月2日,万科A又公告称,将2017年发行的17万科01后2年的票面利率从4.5%大幅下调至1.9%。

据了解,这是万科首次下调已发行公司债的利率。第一财经记者统计,根据当前市场行情变化,近段时间,10余只交易所发行的债券在存续期内下调了票面利率。

但是,部分债券在票面利率调整中出现分歧或争议,对此沪深交易所同步出台了业务指引,对相关情况予以规范。

6月9日,为规范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流程,便利发行人与受托管理人开展相关业务操作,上交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管理业务办理指南》,其中,在第五章,就票面利率调整的办理时间、办理路径和具体操作做了专门的指引。

同日,深交所专门发布了《公司债券票面利率调整业务指南》(下称《指南》),根据《指南》,公司债券发行人可以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债券存续期间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在调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时,发行人和受托管理人应认真核查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而公司债券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条款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日期披露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调整票面利率条款与回售业务相关的,发行人应于回售申报起始日前至少披露三次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

发行人根据调整票面利率条款下调票面利率时,如果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仅包含“调整”、“上调或下调”等无异议表述的,发行人可以下调票面利率,同时受托管理人应至少在票面利率调整相关公告披露日(下称“利率调整公告日”)的5个交易日前,就本次票面利率向下调整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核查,并向本所提交正式核查意见。

当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为“调整”及“加调整基点”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至少在利率调整公告日的5个交易日前发布拟下调票面利率相关公告,说明本次拟下调票面利率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后,发行人可下调票面利率。受托管理人应在此公告发布前,就本次票面利率向下调整是否符合募集说明书相关约定进行核查,并向本所提交正式核查意见。

当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包含“上调”、“提升”等向上调整含义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全体持有人同意通过后,或取得全体持有人书面形式同意后,方可下调票面利率。如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当募集说明书中有关票面利率条款表述存在理解分歧、前后矛盾的,发行人拟下调票面利率,应提前发布拟下调票面利率相关公告,投资者对本次拟下调票面利率存在异议的,发行人需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并经全体持有人同意通过后,或取得全体持有人书面形式同意后,方可下调票面利率。如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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