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出手直指中山证券高管任职不合格,主承债券项目违约23亿

监管出手直指中山证券高管任职不合格,主承债券项目违约23亿

锦龙股份6月12日公告称,旗下中山证券近日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监督管理措施《事先告知书》。

告知书主要内容是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包括对部分高管限制权利并要求其归还已领取的2019年绩效奖金,同时暂停中山证券新增资管、信用、自营部分产品和业务。

具体而言,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作出的监管措施如下:

1.责令中山证券限期改正。

2.责令暂停中山证券部分业务。在改正相关问题并经深圳证监局检查验收前,中山证券应暂停新增资管产品备案,暂停新增资本消耗型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等),暂停以自有资金或资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对手方交易,包括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暂停业务期间,中山证券应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

3.责令中山证券限制董事长、管委会主任林炳城、总裁胡映璐、合规总监袁玲领取2019年绩效奖金等基本工资以外的报酬等权利,已领取部分应退回公司。

此外,公司5名高管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事先告知书》、《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

根据公告,中山证券林炳城、胡映璐、袁玲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事先告知书》,中山证券孙学斌、黄元华分别收到了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林炳城作为中山证券董事长兼管委会主任、胡映璐作为中山证券总裁以及时任分管投行业务的高管、袁玲作为中山证券合规总监,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负有责任。深圳证监局拟对林炳城、胡映璐、袁玲作出公开谴责及限制权利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孙学斌作为管委会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对于中山证券存在的问题二和问题三,负有责任。黄元华(管委会主任助理)未取得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但通过参与管委会决策实际履行高管职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深圳证监局拟对孙学斌、黄元华作出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深圳证监局对中山证券作出上述监管,主要是证监局对中山证券有如下认定:

一是,1名董事不具备高管任职资格,实际履行高管职责;

二是,未履行公司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公司用章及合同管理审批流程;

三是,印章管理混乱,存在公司印章使用审批授权和流程不清晰、未严格执行双人保管要求、未完成审批流程即予用印等情形;

四是,未按规定向监事会报告、人员薪酬管理不完善、关联交易管理不到位等其他公司治理与内部管理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近一项涉诉公告中,锦龙股份公告称,中山证券主承的亿阳集团公司债项目被认定为债券违约,涉及本金达23亿元,具体项目分别是亿阳集团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即、“16亿阳03”)、第三期(“16亿阳04”)、第四期(“16亿阳05”)。

中山证券作为涉案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代表债券持有人以中山证券自身名义作为原告进行。

不过,公告称,上述诉讼的权利义务与法律风险最终均由债券持有人享有和承担,除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此前已由中山证券先行垫付外,该诉讼对中山证券的利润不造成后续影响。

(作者:王媛媛 编辑:李新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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