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判五年是否过轻引争议 律师:建议引入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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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华猥亵女童案一审判五年是否过轻引争议 律师:建议引入财产刑

封面新闻记者 廖秀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女童案持续引发关注。经过两天、16小时庭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6月17日下午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一审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

6月18日,据《棱镜》报道,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网友唏嘘:判刑5年过轻

一审宣判后,讨论甚嚣尘上,不少声音质疑王振华被判有期徒刑5年过轻,还有声音称王振华应被判量刑更重的强奸罪。

微博@大案-刑辩认为,“如果审查起诉阶段,坚持以强奸罪起诉,或让受害人家属在网上说几句,结果可能极重。审判阶段,也可要求变更起诉,甚至要求法院改变罪名判决。代理人确认王没有脱裤子,更是直接违反委托人利益。”

网友@萤火虫2021觉得“涉及到小孩子的案子不能这么判。”她提出,“第一,不管受害方要不要求民事赔偿,都应该按被告人经济条件进行惩罚性补偿,你不是有钱吗?你不是任性吗?建议按个人总资产比例进行补偿。第二,小女孩妈妈作为监护人,有监护失责的问题。第三,王振华和周艳芬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为其提供嫖娼服务,应里另案处理。妇女和儿童保护部门应进行公诉。”

专家观点:已是顶格判罚

庭审结束后,该案审判长在中国长安网发表文章《审判长解读: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为何判五年?》,对于定罪和量刑作出以下回应: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刑事部执行主任肖之娥解释,猥亵儿童和强奸罪都是性侵犯罪,强奸罪的处罚比猥亵儿童罪更严厉。猥亵儿童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对于一审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表示,王振华的行为属于猥亵单个人,以一次为基准,而不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因此是按照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做出了顶格量刑,是从重判处罚的。

是否该对猥亵案设置财产刑?

6月18日,受害者代理律师计时俊在接受封面新闻采访时表示,对于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的行为,应当有一个财产刑,在他的财产范围之内,尽己所能去弥补被害人。

据公开资料,财产刑是指国家对犯罪人适用的以剥夺犯罪人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权益为内容的各种刑罚的总称,其目的是通过经济制裁方式,给犯罪分子一定的惩戒和教育。

阮齐林说,财产刑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有没收财产和罚金两种。

我国的财产刑主要是针对贪利型犯罪,而猥亵不是贪利型的,因此没有关于被害人的财产刑。司法作为公权力,对于犯罪的惩罚,罚金都是上缴给国家的。如果是对受害人的赔偿,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定型起诉来实现,这样是可以获得经济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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