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法天谈王振华案:律师辩冤白谤天经地义,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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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法天谈王振华案:律师辩冤白谤天经地义,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线

作者:知名学者、律师 吴法天

别看律师表面上风风光光,但社会上有相当一部分人对律师群体印象很不好,甚至有些人对律师的印象仍停留在像方唐镜这样的“讼棍”上。我也听闻一些当事人跟我说此前律师的坏话,后悔遇到某些不负责任甚至根本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因此,律师自身的形象的崩坏,有时候不能完全怪舆论,的确需要自身恪守法律人的底线。

最近的富豪猥亵幼女案,本来不想置喙,但很多人说喜欢看我的点评,于是看了一下案件前因后果,以及审判长和辩护律师的公开表态,发现槽点确实很多。当然这里有对特定犯罪的司法解释不够明确,证据裁判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民众对刑辩律师角色的误解,但更大的问题是不同身份的群体对于事实的认知。

一年前的7月3日,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发布警情通报,“新城控股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9岁女童,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根据当时媒体报道,2019年6月底,周燕芬借口“去迪士尼玩”,把朋友的女儿从江苏带到上海,入住一家五星级酒店,结果在这家酒店,“王振华对其中一名9岁女童实施了犯罪”。女童打电话回家,向母亲哭诉。女童在在上海一家医院进行检查:阴道撕裂,构成二级轻伤。周燕芬到公安机关自首,检察院以涉嫌猥亵儿童罪批捕王振华、周燕芬。

吴法天谈王振华案:律师辩冤白谤天经地义,但要有法律人的底线

一位上市公司的老总,花十万块钱让人带幼女过去,关起房门来,最后造成幼女阴道撕裂,说猥亵已经是轻了,因为房间里没有监控录像。但我诧异的是,律师主张的是“嫖娼”。王的律师,原来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后来换成了两位全国知名的刑辩大律师,据说王振华要求此前律师给他做无罪辩护,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就主动退出了。据说后两位的律师费非常高,高到平常律师无法望其项背,所以才有人愤愤不平地说,是“良心的价格”。其实这不是重点,重点是,他们对事实的认知是什么?

此案审判长在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轻伤二级),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可以证实,并形成完整证据链。王、周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但是,两位大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并在王被判五年有期徒刑后,提出了上诉要求改判无罪。这是令很多人不能理解的。

普通民众的信息来源通常是媒体报道,但媒体报道有时是不准确的,所以法律人必须关注关键的证据,证据没有呈现的,就不能当做事实。那么,法官列举的证据中,是否已经构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呢?

首先,被害人陈述,受害女孩是哭着打电话给妈妈告诉被性侵一事,并指认犯罪嫌疑人王振华,这是直接证据,但是这是孤证,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指认,如果没有补强证据,是定不了的,万一是诬陷呢?万一是仙人跳呢?必须有其他证据。

其次看被告人供述。辩护律师说被告人没有认罪,但也只是从字面意义上说没有认罪。受害人的律师说,卷宗笔录显示,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有经验的刑辩律师都知道,被告人的话,不能全信,因为他也会骗你,得你自己结合证据作出判断。

再看同案人供述。案发后,中间介绍人周燕芬主动投案自首,交待了一切罪行。法院最终认定周燕芬是自首行为,这意味着她不但是主动投案,而且是如实交待,没有翻供。周燕芬不是受害人的母亲,而是作为王振华的同案犯,也是他的情妇,其行为贯穿了王振华和受害女童之间的逻辑,其证言的证明力是比较大的。而且,王振华为此事两次主动转账给周燕芬10万元,更进一步佐证了真实性。

再看视听资料。周燕芬带两个幼女进入五星级酒店后,王振华进入酒店和房间,这在证据种类里属于电子数据。房间内虽然没有监控,但外部监控视频能证明王振华有作案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具有客观性。那么就要看合理怀疑,是否存在王振华花10万元找小女孩促膝谈心,传递正能量的可能性?王振华本人辩解没有猥亵,是否存在合理性?如果冤枉他,那在房间里他有可能对小女孩做什么合法的事情呢?

最后再看司法鉴定。上海的司法鉴定结果是女童处女膜破裂,构成二级轻伤。但这个证据也是争议最大的。辩护律师就是拒不承认这份鉴定结果,甚至质疑是旧伤,与本案无关。律师说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和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但是,这个所谓的“结论”,并不是鉴定意见,只是某些专家的个人观点,连证据都算不上。而且,如果二级轻伤没有推翻,那我认为这属于情节恶劣,五年不算顶格,而是太轻了。

这两位辩护律师,我在现实生活中都有交集。前一位,刑辩之余酷爱摄影,十几年前我最好看的一张照片,就是出自他手。后一位,算是老乡,曾在北京有过一次餐叙,虽然餐后对其代理的一起公案发生了不愉快的争论,但还是保持着起码的尊重。两位律师早年名动江湖,见过大世面,代理过的案件也都是热门案件。但我作为一位资深的刑辩律师,也不大理解他们介入本案的目的,是真的为了辩冤白谤的正义而战吗?

任何人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即使罪大恶极,也应当获得公平公正的审理。正是认同这一点,我们有时会为了涉黑案件做辩护,有时会为了杀人犯做辩护,但我认为最基本的前提,应该是尊重证据,尊重事实,也尊重法律精神。这个现实社会,谁拥有财富,拥有社会资源,就可以获得更好的法律服务。但我们学习法律的初衷,并不是为有钱人服务,而是要为公平正义服务。难道不是吗?

我也接过一些有争议的案件,甚至被认为是为坏人辩护。但接案之前,我都是犹豫再三,最起码会有基本的底线,那就是用证据说话,绝不把黑的说成白的,白的说成黑的。所以我在接受劳荣枝家属的委托后,仅从程序上提出阻碍律师会见违法,尚未涉及实体部分,她最后有没有参与犯罪,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犯罪,应该由证据说了算。律师的参与,应在最大限度上防止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而不是超越事实和法律给委托人辩护,更不用也不必给自己代理的当事人的人品背书。万一当事人的人品靠不住,岂不是连自己也搭进去?

我不知道,陈大律师在“声明”中指出“被告人从来没有认供”是想表明本案零口供吗?但被告人是否有认罪供述,根本不影响定罪啊。这也正说明本案中不存在刑讯逼供、屈打成招吧?然后,陈大律师是如何得出“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这样的结论的?即使是被告人本人说的,那也不一定代表就是事实啊?你又没有几十年陪伴左右,对其生活细节实行全程监控,更无从得知其内心是否龌龊,何必把话说得这么满?辩护律师又是怎么从“被告人进房间与被害人独处时间是13分钟”,依据是什么?就算5分钟,不足以构成猥亵吗?

仅仅从辩护的角度而言,这些都不足以构成有效辩护,因为根本没有从“合理怀疑”的角度提出,这样的辩护意见,如果采纳才怪。尤其是专家意见那一段,简直是混淆视听。哪怕你去找再多的机构再多的专家,如果只是专家意见或咨询意见,只能代表个人的主观认为,连鉴定意见都算不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证据种类,律师怎么会不知道呢?对原鉴定意见最强有力的质疑应该是重新鉴定,并且有完全不一样的结果,而不是张砖家怎么说李砖家怎么说,即使传唤他们到庭,也只是专家辅助人而已啊。那么,口口声声说此类案件不能公开辩护词,不接受媒体采访,却把辩护观点不加甄别地抛出来,把一些容易引起误导的观点也抛出来,事实上已经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不知道么?这不是为被告人一方引导舆论又是什么呢?事实不应该是由证据证明的吗?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这跟律师表白说案情是事实的话也会和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辩护,岂不矛盾?

十几年前我在台湾读到一本书,《哈佛新鲜人》,站在法学院新生的角度思考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哈佛大学法学院初期过于注重法律技巧的教育,忽视了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以至于有人讥讽“哈佛法学院的存在,是麻省一件不光彩的事。”因为精英教育的弊端,就是过于注重为有钱人服务,做律师也千方百计为高端客户服务,而不讲社会责任。哈佛法学院在反省中意识到,除了专业技能外,应该注重对法律人社会责任的引导。我当时写过一篇文章,也反思过,难道学法律十年寒窗,就是要为大公司、大老板服务?难道不应该出于公义为底层百姓、无权无势的人说话?

也同样是十几年前,一帮法律精英搞出个什么嫖宿幼女罪,意思是嫖的时候不知道是幼女,不算强奸。当时是苏力老师写了一篇文章,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说这样不对,然后一帮人骂他。回过头想想,受害人都是穷人家的孩子,精英立法,真没人替她们说话。猥亵女童,本身在立法上就因为受害者群体没有足够的发言权,而使法定刑偏轻,颇受诟病。若在司法阶段,还会因为占有资源的不同,使得富豪可以获得更好的辩护,更容易脱罪,会不会加剧这种不公平?而这公平,是整个社会的底线。本案所透露的律师伦理问题,也值得所有法律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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