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涨跌幅来了!创业板注册制周一见

20%涨跌幅来了!创业板注册制周一见

自东方财富

万众期待下,创业板注册制终于来了!8月24日,创业板注册制下首批18家企业将亮相资本市场,与之同步亮相的还有创业板交易新规。此番创业板改革以注册制为核心,首次将增量与存量市场改革同步推进,在交易、退市等诸多市场基础制度方面发生了较大变化。其中,日涨跌幅由10%放宽至20%、提高单笔最高申报数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都是投资者需要熟读的规则,这些变化无疑也对创业板超4500万现有投资者的专业经验与风险承受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六大交易机制生变

创业板注册制下交易机制有哪些新变化?这一问题无疑是广大投资者最为关心的话题。

自8月24日起,创业板交易制度调整了涨跌幅限制。首先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创业板存量股票涨跌幅限制调整为20%,其中创业板股票千山退、神雾退、盛运退8月24日前已进入且仍处于退市整理期,期间交易机制不作调整,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仍为10%。

这也意味着18只创业板新股8月24日上市首日无涨跌幅限制,其市场表现值得期待。就25只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的市场表现来看,颇为惊艳,其中16股当日涨幅超100%,涨幅最高的达400.15%,涨幅最小的也达到84.22%。在投行人士王骥跃看来,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能够给予市场充分定价空间。

其次,引入了申报价格范围限制,连续竞价阶段限价申报的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新增盘中临时停牌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临时停牌的触发阈值为涨跌30%和60%,停牌持续时间为10分钟。

此外,调整了单笔最高申报数量,限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30万股,市价申报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5万股;优化了两融及转融通机制,创业板注册制首发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就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此前需要交易满三个月。

新增股票及存托凭证特殊标识也是投资者需要了解的重点。除沿用新股上市首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N”标识外,创业板注册制新股上市后次日至第五日,证券简称首位将标识字母“C”,以提示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安排;上市时尚未盈利、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及具有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的创业板股票或存托凭证,将新增“U”“W”“V”特殊标识。

暂停、恢复上市被取消

市场上沿用已久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将被新创业板摒弃。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近两年监管层工作的重点之一,此番创业板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简化退市程序,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对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大幅压缩了退市时间。

首先来看,创业板新引入了*ST、ST制度,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创业板较主板、中小板有所差异,包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则基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条件之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或者首个会计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出现上述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任一情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将面临终止上市风险。

这也意味着在创业板注册制下,不满足条件的股票会在两年完成财务类退市。除了财务类退市外,深交所还规定了交易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等退市标准。

存量公司如何适用新的退市制度?对于这一问题监管层也做好了安排。创业板存量公司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适用新的财务类退市指标。但在新规发布前,已经触及原退市标准而暂停上市公司,或者2019年年报触及原标准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公司,继续适用原标准实施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目前,深交所已对乐视网、金亚科技、千山药机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对天翔环境、暴风集团作出暂停上市决定。

投资者权益再迎“保护罩”

注册制下,投资者权益也得到了极大保护。

8月21日晚间,证监会下发了《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发行人在招股书等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已经发行并上市的,证监会可以责令发行人回购证券,或者责令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回证券。《实施办法》中的回购价格也极大程度的保护了投资者权益。

上述《实施办法》目前仅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创业板等板块,暂不适用于目前实行核准制的主板、中小板。

除此之外,伴随着前期创业板改革的推进,有关部门已推动出台证券集体诉讼司法解释,明确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特别代表人的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模式。证监会也表示,将抓紧推动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实施落地。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落地,能够便利我国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另外,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创业板案件集中管辖、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妥善处理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等司法政策,也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8月19日,广东省高院也出台了创业板改革专门司法保障文件。

加强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也为投资者提供了帮助。5月15日,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正式挂牌成立,这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证券期货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将接受投资者等当事人的申请,为投资者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调解服务,帮助广大投资者妥善化解证券纠纷。

北京商报记者 董亮 马换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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