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亿私募起诉东海证券,发债人违约中介机构也要背锅?

百亿私募起诉东海证券,发债人违约中介机构也要背锅?

作者|金融小强

风波不断的东海证券又惹上了大官司了。

而千为投资和博道基金的起诉是因为同一个事由——踩雷“16洪业02”债券,该债的发行方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早前已与其他28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

由于千为投资和博道基金所持的债券未能全额兑付,因此先后将东海证券诉诸法庭,并要求作为“16洪业02”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的东海证券,进行担责兑付,其中千为投资要求赔付6595万元,博道基金要求赔付5528万元。

债券违约,中介机构有代偿责任吗?这个问题音器了巨大争议,而这一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也将为资本市场树立一个标杆。

01

麻烦不断的东海证券

东海证券是江苏本土券商,总部位于常州,其第一大股东为常州投资集团,持股比例为21.59%。

2015年东海证券在新三板挂牌。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共拥有72家证券营业部,分布在全国20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其中,江苏22家,河南13家,上海7家,福建5家、浙江4家、湖南3家,广东、北京、辽宁、山东 各2家、吉林、安徽、天津、湖北、重庆、陕西、山西、广西、贵州、云南等各1家。

2019年,东海证券实现营业收入16.42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941.66万元。

但是挂牌新三板的这几年里,东海证券就没有消停过。

2019年7月16日,东海证券董事长朱科敏递交辞职报告,同时公司还披露朱科敏已处于配合调查阶段。

一年之后的7月31日,江苏省纪委监委网站披露,朱科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仅去年一年,东海证券就收到了来自江苏证监局、山东证监局、福建证监局等多地监管机构的罚单,涉及公司资管、债券、经纪、合规等多项业务。

东海证券的一系列乱象让监管部门再也看不下去了。

在朱科敏被带走调查前后,东海证券高管层进行了“大洗牌”。2019年,东海证券原副总裁彭晓星和原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巫兰接连因个人原因辞职。

今年1月15日,东海证券董监高完成换届选举,钱俊文正式当选东海证券董事长,殷建华获聘公司总裁并代行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职务。

3月6日,马芸正式任职公司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6月29日,公司副总裁王一军生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不再担任公司副总裁职务。

02

承销债券违约

被两家私募基金起诉

这次被起诉的事由均缘于去年违约的“16洪业02”债券。

今年8月19日,东海证券公告称,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发行洪业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6洪业02,东海证券为系争债券主承销商和受托管理人。

北京千为投资通过其管理的产品“千为3号私募投资基金”持有面值为人民币6300万元的系争债券。后因洪业化工与其他28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千为投资所持债券未能全额兑付。

千为投资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海证券向其支付系争债券的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5948756.10元。本案被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此前,在今年4月9日,博道基金也因同一只债券,将东海证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这一违约债本息合计5528万元。

东海证券2019年年报显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仍有14起诉讼案件未解决,其中多起诉讼皆是因资管产品踩雷。

具体来看,涉及的产品包括“全债双利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海证券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海证券月月盈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等,因踩雷“13中森债”、“15机床CP004”、“16大机床SCP003”、“16凯迪01”、“11凯迪MTN1”、“16辅仁药业PPN003”、“16中信国安MTN002”等相继陷入违约困境。

03

中介机构

需要为债券违约背锅吗?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这是行业中少有的债主起诉三方中介机构的案例。

一般在行业中,买方机构踩雷,都会对借款方进行起诉以尽可能追回损失,起诉中介机构要求赔付的案例并不多见。但是这次,两家私募基金先后起诉中介投行,要求担责赔付。

有债券投资人士认为,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因为券商投行作为中介机构不尽责,有些投行可能为了发债故意隐瞒一些东西。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起诉三方机构这样的案例从前在行业中并不多见,但这几年偶有案例。

2016年9月,华创证券因私募债违约,被国联安基金起诉,成为业内首家因债券违约而被基金公司告上法庭的券商。不过,这一2016年开始的案件,至今还没有结果。

今年4月,国元证券以爱建证券为四个被告人之一,要求四被告向原告管理的“国元浦江1号债券分级集合资管计划”连带赔偿因购买“16富贵01”债券导致的损失人民币7681万元、律师费18万元及本案诉讼费。

而小强认为,中介机构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可能更多需要起诉方证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明显的未能尽责义务,或者是否存在中介机构与发行方存在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案件我们也静待法院的审理判决,也将成为行业内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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