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
建立审计与财政、国资监管部门沟通会商制度
近日,重庆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结合工作实际,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沟通会商的意见》,推动形成监督合力。
《意见》强调,加强工作沟通会商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依规、坚持问题导向,及时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要建立计划共商、整改共促、结果共用等工作机制,就计划制定、审计实施、问题查证、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方面涉及的有关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会商,提高计划安排的科学性,合力督促相关问题边审边改、立行立改、真改实改,推动完善制度、加强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强化成果运用,促进增强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效能。
《意见》明确,审计与财政、国资监管部门原则上每季度分别召开1次沟通会商会议,分别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分别确定1个内设机构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具体事宜,并加强对区县层面建立落实沟通会商制度的督促检查,推动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落地落实,形成衔接顺畅、保障有力、协调高效的工作格局。
云南:
建立审计与纪检监察、巡视巡查等协调机制
近日,云南省委审计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查、督促检查等工作协调机制的意见》,为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提供了制度保障,更好地推动政策落实和反腐倡廉,促进权力规范运行。
《意见》明确,审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等部门要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工作协调机制。一是加强沟通,有效对接。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询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督促检查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纪检监察机关安排年度相关工作时,应与审计机关建立专题会商制度;组织人事部门和审计机关应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巡视巡察机构对审计发现存在重大或突出问题的单位,可以优先安排开展巡视巡察。二是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审计机关在进驻被审计单位时,应向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视巡察等部门了解被审计单位相关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以向审计机关了解相关审计情况;巡视巡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协商审计机关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巡察工作,并提供拟巡视巡察地区(单位)审计情况。三是注重融合,成果共享。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策划编辑:杨学嘉
素材来源:相关审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