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呆!“80后”男子用相同“套路”,诈骗农业银行63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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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呆!“80后”男子用相同“套路”,诈骗农业银行6300万

又见虚假合同骗贷大案,这次中招的是国有大银行——农业银行!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据会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舒明祥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采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等方式,累计诈骗农行会理县支行贷款6300余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最终,该案被告人舒某因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两年骗贷农行6300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舒明祥,男,1984年9月15日出生,中专文化,四川省会理县人,住四川省会理县,因涉嫌犯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经会理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被告人舒明祥在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管理工作,按照罗某1(另案处理)、罗某2(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从2015年至2017年主要从事办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的手续和提供相关资料。

被告人舒明祥2015年在办理135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在抵押物所有人侯某未授权的情况下,代替抵押物所有权人候某签名捺印,伪造《授权委托书》、《最高抵押合同》和《抵押承诺书》,采取欺骗手段获取贷款。

2015年3月13日,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办理了虚假的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金天爱莎铜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三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提供给农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9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2015年3月16日,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贷款1500万元,期限三年。在办理贷款手续过程中,被告人舒明祥按照罗某1、罗某2等人的安排办理了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元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会理县晨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虚假运输合同,又向农行提供了证明贷款用途的会理县鸿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果元康华汽修厂、会理县鹿场镇农机加油站的虚假合同,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贷款1280万余元无法归还。欠息42万余元。

被告人舒明祥在办理2016年1090万元贷款手续、2017年860万元贷款手续过程中,按照罗某1等人的安排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理县支行提供了会理县汇农农林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会理县鑫鑫综合开发公司复合肥厂、会理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会理县鹿场镇铜矿村、会理县鹿场镇明星村的虚假购销合同以证明贷款用途,骗取贷款。至案发时仍有860万元贷款本金以及部分利息无法归还。

最终,舒明祥在公司实控人罗某1等人的指使下,采取伪造虚假购销合同等贷款资料的方式“借新还旧”,累计从农行会理县支行骗取贷款6300万元,至案发仍有3429万元贷款未能归还。

虚假合同为何能瞒过银行风控?

令人疑惑的是,为何舒明祥仅凭几份伪造的购销合同就能通过银行层层审批,拿到如此巨额贷款?银行内部有没有“内鬼”协助?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据证人毕某的证言称,我在汇农上班,汇农贷款的情况我完全不知情,我负责发货,2013年到2017年这些金额巨大的合同都是虚假的,也不可能按照合同履行,汇农销售量和金额不可能有这些销售合同。毕某称,“我在汇农上班期间,2017年以前银行没有人来调查核实过,有可能是来了我晓不得,2017年4、5月份的时候,农行有人来看了一下工厂,大概就十多分钟,照了相片就走了。2017年汇农已经完全停产了。”

不过,据证人蒋某的证言证实称,银行工作人员从来也没核实过《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蒋某称,“我从2010年10月25日在鹿厂镇明星村担任书记,2017年3月25日汇农公司和,明星村签订的《购销合同》我没见过,怎么签的我不清楚,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过。明星村的章一直由文书王某1保管,银行工作人员从来也没核实过这一系列的《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实际履行情况,这份假合同之所以能在明星村盖章都是因为唐某是村长,我们村上惹不起他们家的。”

值得一提的是,舒明祥的供述称,2015年,汇农公司办理贷款,罗某1安排我和董某跑,熟悉一下办理贷款业务。汇农公司2016、2017年的贷款是我经办的,主要是续贷。我负责按照银行贷款需要的资料进行提供,比如贷款申请、购销合同等。2016年贷了1090万元,2017年是860万元。后来我听会计说还有860万元没有还。我和鑫鑫公司、农业生产公司、鹿厂镇铜矿村、鹿厂镇明星村都签订过证明贷款用途的购销合同。这些合同是罗某1联系好后我负责制作合同,基本上都是董某和我代表公司这边签字,再去找对方签字。当时是为了贷款,这些合同是没有履行的。

最终,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舒明祥在罗某1等人的安排下向中国农业银行会理县支行贷款,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用于证明贷款用途的虚假购销合同,在无抵押物担保的情况下,贷款用于借新还旧,造成部分贷款逾期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故被告人舒明祥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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