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禾田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被判犯单位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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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禾田分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被判犯单位行贿罪

凤凰网财经讯10月19日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简称:玉禾田分公司)、樊凤君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玉禾田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为谋求不正当利益包红包

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在春节的时候樊凤君给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的于某(已判刑)送过9万人民币。于某当时是佳木斯城管局局长,城管局主管玉禾田分公司,樊凤君给于某送钱是为了和于某处好关系,希望于某在工作中多照顾公司业务。

除了在春节期间以过节为由送钱之外,在2011年1月份樊凤君以机械化清扫不容易,希望城管局照顾的名义再次给了于某9万元。

2015年樊凤君联合于某将公司承包项目机械化清扫每平方的单价从每平方2.34元提到2.94元,谋求国家财产,事前给了于某10万元的好处费。

2016年2月份至2018年9月份左右,樊凤君给了一张公司车队作业的加油卡,于某一共用了这张加油卡6万6千元人民币。

2018年9月份听说于某要去长春看病,樊凤君给了5万元人民币。

大致估算樊凤君任玉禾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先后送给于某人民币、汽车、加油卡等财物共计人民币58.6837万元。

另外,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樊凤君为和时任佳木斯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的郝某1(另案处理)建立联系,寻求郝某1对玉禾田分公司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郝某1人民币3万元。

个人连带公司犯行贿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玉禾分公司、被告人樊凤君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16837元,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但被告人樊凤君在被监察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被追诉前主动交待单位行贿行为,依法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单位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被告人樊凤君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行贿并非首次

值得一提的是,这不是玉禾田第一次爆出卷入行贿案中。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到(2017)沪0117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书后发现,玉禾田曾因投标事宜曾卷入行贿案,该判决书的发布日期为2018年9月28日。

该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陈某某、姚某在分别担任上海华侨城公司后勤部副经理、后勤部环卫室副主任期间,利用对外包清洁公司监督管理以及参与外包清洁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职务便利,在对外包清洁公司上海玉禾田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禾田公司”)进行日常考核、考勤及确定2017年度投标单位的过程中,为玉禾田公司谋取利益,多次收受玉禾田公司贿赂共计人民币145,800元。

董秘称该事件对公司运营无重大影响

凤凰网财经记者发现公开数据显示:玉禾田环境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分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主营楼宇清洁服务,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搬运,垃圾装卸,物业管理(工商登记、备案信息及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目录请登录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是上市公司玉禾田(300815)分公司。

有投资者咨询玉禾田佳木斯分公司总经理樊某因行贿被查处,想咨询一下,该事件对后续环卫项目招标的影响?

玉禾田董秘称该事件对公司运营无重大影响!

有股民投资者分析认为不但不受影响反而对以后的订单更有利,该公司在2018年时就发生过一起同样的事,2019年后的订单爆涨。

我们查看了一下玉禾田公司整体经营数据,玉禾田在2020年1月23日在A股创业板上市,目前总市值超150亿,15日公司预告业绩:预计公司2020年01-09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2376.9万元-55481.95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118.94%-131.92%,属于业绩大幅上升。

公开数据显示,玉禾田公司从2016年开始归母净利润加速增长,2020年上半年业绩报显示业绩已经是2019年全年总和。

公司近期正在计划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能否顺利通过深交所的审核,我们将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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