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已出,金融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

判例已出,金融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

判例已出,金融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傅碧霄 北京报道

11月12日,一起借款纠纷的二审判决备受关注。自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出台后,关于金融机构是否也适用于4倍LPR利率上限的限制,一直没有明确的答案。而这起案件的二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金融机构的贷款纠纷不适用于该司法解释,对原告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年化24%利息予以支持。

二审认为平安银行不受4倍LPR限制

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中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随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提起上诉。

本案中,贷款月利率为1.53%,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这已超过4倍LPR的利率限制。

记者了解到,当时一审中法院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利率未予支持,在行业内影响很大,当时正是民间借贷新规出台不久,很多持牌金融机构对此颇为担心。

而今日二审判决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关于利率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予以支持。

今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规否定了违法房贷、高利转贷等行为的法律效力,对打击非法房贷、套路贷,控制校园贷,维护金融稳定有重要意义。新规提出以4倍LPR为标准来确定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线,取代了原来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本案的判决,给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利率限制提供了一个参考答案。

判例利好行业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黄大智认为二审判决支持金融机构的利率诉求,明确表示了这类机构不适用于4倍LPR限制,给行业带来了很大信心。他对记者指出,我国虽然不是英美判例法系,但二审的判决结果也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同时,他表示这一判例也能有力打击“反催收联盟”。据了解,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出现了大批的反催收联盟,恶意“逃废债”,对银行和持牌金融机构造成了很大困扰,该判例对这种乱象有限制作用。

盘古智库高级研究员江瀚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这一判决其实是很正常的,金融机构的利率有着一整套完善的市场决定机制,有自身的体系和逻辑。国家关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条例,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是约束非金融机构的借贷体系,主要目的还是让非金融机构借贷体系进入规范化管理状态。而金融机构本身就是已经规范化管理的,所以不适用也是很正常,二者本来就是两个体系的运行状态。”

对于今后金融机构利率的影响,黄大智认为该判例影响有限。“虽然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不适用于4倍LPR的限制,但小贷公司是适用的,如果金融机构利率高于4倍LPR,那么小贷公司的利率就会更低,对客户更有吸引力。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也不得不依照市场规律来降低利率。从这个角度来讲,未来金融机构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新规的意义也没有那么大了。”他对《华夏时报》记者这样说道。

同时,黄大智强调:“毕竟我国不是判例法,严格来说,一个案例的判决不具有普适的解释力,而且这不是最高法的终审,只是一个地市级法院的判例,对行业的指导意义也是有限的。”

关于民间借贷利率4倍LPR利率上限的规定,业内也存在一些不同的声音。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普惠金融促进工作委员会学术指导小组组长刘克崮就认为:“我们通过深入调研和综合各方面意见,认为新规对民间借贷利率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加剧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难。很多国家的利率保护上线都高于中国,建议在新规实施落地过程中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防止一刀切,引导实际利率适应现实中生产和消费借贷用途的差别、借贷供求关系的地区差别,以及借贷额度大小主体差别。”

刘克崮强调,为生产提供支持的金融业务需要更多包容,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民间借贷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支持作用。

责任编辑:孟俊莲 主编:冉学东

亲爱的凤凰网用户:

您当前使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访问,建议升级浏览器

第三方浏览器推荐:

谷歌(Chrome)浏览器 下载

360安全浏览器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