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巴销售“糖水燕窝”事件背后:主播和商家的责任划分亟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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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巴销售“糖水燕窝”事件背后:主播和商家的责任划分亟待解决

导读:目前处于风口上的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透过“糖水燕窝”事件不难发现,直播带货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主播和商家责任的划分或许将成为直播电商亟需解决的问题。

来 源丨21世纪经济报道(ID:jjbd21)

作 者丨包雨朦

编 辑丨曹金良

快手带货一哥辛巴深陷“糖水燕窝门”。近日,有报道称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就相关情况展开了调查。

此前有分析指出,辛巴的行为涉嫌售假、以次充好,由于涉案金额巨大,可能将面临刑事处罚。辛巴在对此事的声明中,承认了自己在销售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并称事发后该“燕窝”的生产厂家消极沟通,自己主动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赔金额高达6000余万元。

“糖水燕窝”事件发酵以来,辛巴一开始拒不承认燕窝存在问题,并叫嚣要起诉最早质疑燕窝是糖水的消费者。直到职业打假人王海亮出产品成分检测报告之后,辛巴将产品信息资料存在虚假描述的责任推给了厂家。辛巴团队在声明中强调,依据辛选与广州融昱公司签订的《品牌推广合作协议》,后者应当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

但也有消费者认为,之所以购买正是因为受到辛巴粉丝效应的影响,相信辛巴团队的选品。

目前处于风口上的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兴的电子商务模式,透过“糖水燕窝”事件不难发现,直播带货引发的产品责任纠纷中仍然存在责任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主播和商家责任的划分或许将成为直播电商亟需解决的问题。

主播辛巴不知情可以免责吗?

在辛巴针对燕窝事件的声明中可以看出,他似乎暗示自己对于燕窝“货不对版”的情况不知情,所谓“每碗含有2g燕窝”等说辞也是由商家提供的。

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维维此前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制假贩假金额特别巨大的,在我国属于刑事犯罪,根据金额和后果当事人最高量刑可达无期徒刑。但如果辛巴对于燕窝的质量问题不知情,没有主观售假的故意,至少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也就是不构成刑事犯罪。

假设辛巴真的不知情,他就无辜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根据主播与商家的关系,直播带货可以分为自主带货和委托带货两类。前一种类型带货主播本身就来自于商家或厂商,销售自家的产品,他们扮演的是销售员的角色。委托带货则是指商家与第三方的主播签订协议,由专职的主播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

北京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赵占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指出,在直播带货过程中,主播的角色存在多种可能:

第一,主播是广告代言人;

第二,主播不是广告代言人,而是广告的发布者;

第三,主播既是广告代言人,又是广告发布者;

第四,主播本身是卖家,是商品的销售者。

对于前三种情况,主要依据广告法进行规范,比如作为广告代言人时应该使用过所代言的产品,作为广告发布者应该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假与合法性,否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赵占领认为,在“糖水燕窝”事件中,辛巴属于委托带货,可以视作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

“根据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或者广告代言人有审核广告主资质和广告内容合法性的责任。如果广告内容存在虚假之处,广告发布者或代言人要承担连带责任。”赵占领表示,“在行政处罚方面,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直播平台是否有责任?

“糖水燕窝”事件发酵至今,快手平台还未作出任何回应。在广州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事件介入调查当日,快手相关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拒绝对此事进行回应,并称“辛巴是全网的主播”。

赵占领认为,在此类产品纠纷中,直播平台一般不负有责任。

在今年9月,北京互联网法院官方微信曾披露过一起,消费者通过主播购买到假冒手机引发的诉讼案例:主播许某某在快手直播间销售的某品牌手机为仿冒机,构成欺诈,王某某将主播许某某及快手APP运营方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许某某出售涉案手机的经营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而被告快手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已尽到相应的法律义务,不就相关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注意到,在今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压实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其中就提到了平台责任:

“网络平台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特别是网络平台开放网络直播推广服务经营者入驻功能、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推广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直播带货主播违规行为频发

在采访中,赵占领还向记者表示,直播带货兴起以来,带货主播各种违反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的行为并不少见,但很多并没有得到平台和相关机构的重视。

他指出,最显著的问题就是部分主播在直播带货过程中涉嫌存在宣传产品功效或使用极限词等违规宣传问题,比如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具有疗效,以及在宣传中使用最好、第一等极限用语,这些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而产品质量货不对板,主播向网民兜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商品等,这些涉及到合同违约,消费欺诈等问题。

在售后方面,售后服务难保障也是直播带货中突出的问题。赵占领表示,有些主播直接为自己的产品做宣传,或者为一些中小商家的产品宣传,售后服务问题较多,比如七日无理由退伙制度未能落实,三包规定未能遵守等等。

而直播带货的另一大“毒瘤”就是数据造假。赵占领认为,直播刷粉丝数据、销售量刷单造假,主播的粉丝数、销量等数据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购物决策,也影响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直接违反了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赵占领还提及,对于自主带货的主播,根据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需要亮照经营,但实际上基本都没有充分履行证照信息公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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