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为野生动物保护撑腰:云南绿孔雀案二审维持原判,要求被诉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公益诉讼为野生动物保护撑腰:云南绿孔雀案二审维持原判,要求被诉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公益诉讼为野生动物保护撑腰:云南绿孔雀案二审维持原判,要求被诉工程“立即停止”建设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文梅 见习记者 陈柯宇 北京报道

在云南绿汁江河谷,有着翠蓝绿色羽毛的绿孔雀在轻快地踱步。在这片平静背后,一场险些危及绿孔雀栖息地的风波按下暂停键。

2020年12月31日,长达三年的“云南绿孔雀案”二审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维持原判。这意味着,由于戛洒江一级水电站淹没区对绿孔雀栖息地及热带雨林整体生态系统存在重大风险,其被要求“立即停止”建设,但是否应“永久停建”,仍要由行政主管机关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情况作出最终裁决。

对此,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维持原判并不等同于没有任何进展,二审判决结果确认了一审的基本事实,认定了戛洒江水电站建设区域是绿孔雀、陈氏苏铁等珍惜物种的生态基地,是有相当价值的,但对于水电站建设未能永久停工仍有遗憾。”

目前,自然之友仍在继续跟进该案件,对于是否会采取下一步行动尚未有定论。“在我们看来,此案只是整个保护行动的一部分,能够永久保住这一片具有生物多样性的宝贵区域,才是我们最主要的目标。”张伯驹说道。

一场修建水电站与保护绿孔雀的“纷争”

2013年,在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攻读硕士学位的顾伯健前往云南绿汁江河谷做季雨林调查。一个偶然的机会,顾伯健从当地村民那见到了一片轻薄漂亮的绿色羽毛,自此,一场修建水电站与保护绿孔雀的“纷争”拉开帷幕。

绿孔雀曾在中华大地广泛分布,近年来由于人类的滥捕滥杀、破坏生态环境,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濒危物种的绿孔雀现今已不足500只。而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工程的相当一部分淹没区域便处于恐龙河州级保护区内,绿孔雀的生存环境岌岌可危。

顾伯健对《华夏时报》记者说:“这片区域不仅有濒危动物绿孔雀,还有陈氏苏铁等珍稀植物,保存了没有受到人类破坏的原始状态,因此保护这整片原生的干热河谷生态系统才是意义所在。”

于是,顾伯健辗转联系到了自然之友和野性中国等民间环保组织,在2017年7月正式向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和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戛洒江水电站的建设。

而此时的戛洒江一级水电站已投入数十亿元建设资金,这样的一场诉讼意味着这注定是一场漫长的“拉锯战”。

然而,2020年3月的一审判决并没有给予上诉双方和大众一个满意的答案。

戛洒江水电站被要求“中止建设”,但是否永久停建需要按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估,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决定,中国水电顾问集团新平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平公司)也以项目已无再建可能为由请求驳回了对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因此,自然之友和新平公司均于2020年6月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张伯驹告诉本报记者:“之所以提起二审,是因为我们认为一审的判决并没有使工程完全停工,而环境影响后评价无法消除项目建设对绿孔雀栖息地的持续损害与风险。”

据了解,在二审期间,建设方向其上级公司请示停建案涉项目并获批复同意。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结果进行宣判,仍然维持一审判决。张伯驹对此表示,对于水电站建设未能永久停工仍有遗憾。

环评失实惹争议

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张伯驹认为本案的一个重要争议点在于:对于是否做出“永久停建”的决定,应该以撤销原环评、重新环评还是通过打补丁的方式做一个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方式来进行。

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当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行为,应重新组织对环境影响的后评价。

“要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那必然是环境影响评价出现了缺陷或问题。”张伯驹谈道。然而,在一审中得以明确的关于恐龙河州级保护区是绿孔雀的重要栖息地,是包括陈氏苏铁在内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动植物所在地,具有重大生态系统价值等事实,这些均没有在该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得以体现。

2017年,自然之友组织了一行人先后两次前往绿汁江河谷地区进行调研,拍摄了大量有关绿孔雀和陈氏苏铁的视频,印证了新平公司已被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缺乏实地调查,以及描述和数据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

也就是说,这份与事实不符的环评在审批时竟被顺利通过,因此首先需要解决的是环评本身为何与事实不符的问题。

“在我们看来这是重大的失实,应撤销之前的环评,重新进行环评。”张伯驹说道。但鉴于水电站的环评已被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如何在这样一个民事诉讼案件中回应这个问题,还面临着司法层面的挑战,目前尚无定论。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主任王灿发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环评报告存在失实的情况下,环评报告的制作单位应当承担评价报告不实的责任。该建设项目的环评报告连建设地点有没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都没弄清楚,说明其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2条承担责任。”

据了解,目前这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当中,并没有对于环评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认定。因此,王灿发认为:“当诉讼结束以后,自然之友和其他环保组织都可以举报此环评工作单位的环评报告不实或弄虚作假,如果环保单位对环评单位进行了处罚,那本次判决内容也就存在争议了。”

据张伯驹介绍,目前,自然之友仍在继续研究这个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是否会采取下一步行动未有定论。而王灿发从法律角度考虑,认为以自然之友为首提起的这样一个诉讼,基本上已取得比较圆满的结果:一方面是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出来以后,如果结论是水电站的建设对野生动植物保护会造成不可逆的影响,生态环境保护部一般很难让这个建设继续施工和建设;另一方面,恐龙河州级保护区已划为红线区域,建设方也已请示了他们的投资公司要求停建,所以此项目不会再有后续建设。

不论二审判决对此案是否是一个终结,毋庸置疑的是,如果不对环评的纰漏进行妥善处理,这个缺口未来仍将持续存在。

观念冲突之下的时代缩影

这样一份与事实不符的环评得以通过,除了与环评单位的不认真负责有关,背后还有更深层的环境保护意识问题。王灿发对记者说表示:“直到2014年,我国的新《环境保护法》才规定了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2020年通过的《长江保护法》规定了生态优先的原则,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问题,大家的认识和理解有一个过程。”

也就是说,一个水电站的建设从规划、批准到开工需要很长时间,如果水电站的修建是在新《环境保护法》生效之前确定的,那基本原则仍然是协调发展,建设方就会考虑经济发展比较多,审批的时候则不会过多平衡对环境的影响,那么环评就有可能通过。

因此,绿孔雀公益诉讼案是由“协调发展”方针向“保护优先”原则转变的一个典型案例,也是这个时代冲突观念转变之下的一个缩影。

据了解,本案是全国首例野生动物保护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张伯驹认为:“预防性公益诉讼可以治病于未病,防患于未然,社会组织和环境司法可以特别在其中发挥作用。”

“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有效解决了所涉环境问题或使生态得以有效恢复的案件,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张伯驹说。近年来自然之友一直致力于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案,如“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聚焦于开采石料严重破坏当地植被,“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聚焦于工厂排放废气废渣污染环境并获立案等。

虽然我国开展以公益诉讼形式保护环境的时间并不长,但近年来公益诉讼在各个方面不断进步。

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实施,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此,全国各地的法院系统从不了解环境工作到了解,逐渐有了很多审判经验。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在公益诉讼制度刚开始形成的时候,大部分被告一上来就问‘这是谁告我?他是什么动机?’,他们不会去想应如何应诉,而是想怎么摆平,这两年我们看到越来越多被告会请专业的律师,认真博弈,而不是盘外招,这是很大的进步。” 张伯驹说。

责任编辑:方凤娇 主编:文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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