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监管放大招,互联网存款新规来了:叫停非自营平台定存(10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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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监管放大招,互联网存款新规来了:叫停非自营平台定存(10要点)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旗下:中国基金报,作者:吴君

1月15日晚间,银保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规定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存量存款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就在前不久蚂蚁、理财通、京东金融、度小满等多家互联网巨头平台纷纷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此次新规出台明确了监管要求。多位投资人士认为,这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降低银行的存款的成本,利好银行股。

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商业银行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趋势,陆续通过互联网销售个人存款产品,在拓宽银行获客渠道、提高服务效率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比如产品管理不规范、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当前,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尚缺少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因此,亟需补齐制度短板,引导商业银行规范开展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

前不久,蚂蚁集团、百度度小满、京东金融、腾讯理财通、滴滴金融、中国平安旗下陆金所等互联网平台相继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引发市场关注。此次新规出台是对此类产品监管的明确。

基金君采访了多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和金融行业研究员,他们认为,此次新规要点有三个:

一是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这意味着之前银行通过蚂蚁等互联网平台销售存款产品,在新政策下是不允许,以后会彻底下架。但是新规也规定,对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保证流动性的平稳有序,有利于平稳过渡。

二是银行可以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存款业务,但要严格遵守利率定价的自律机制,不得不当营销,通过直销渠道或APP渠道销售存款,有利率上限的约束。

三是对区域的限制,地方银行的互联网存款业务主要服务所在区域的客户,不得在全国范围内吸收存款。

关于新规的影响,某中型基金公司分析师称,从利率方面看,过去在存款竞争的情况下,存在利率过高的问题,在互联网销售的有些存款产品,定价超出存款自律机制的上限,导致银行存款的成本相对较高,现在国家倡导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下降,要把银行负债端的成本降下来,可以更好传导到资产端。从风险方面看,地方性小银行比较依赖互联网存款,但是互联网存款占比过高,存在潜在流动性风险,监管考虑到风险所以要加强监管。

该分析师认为,这是偏利好的政策,可以控制银行存款的成本,对银行整体的存款竞争压力边际是有改善的。“高吸揽储的竞争行为受约束以后,竞争环境变好,大银行受益,尤其是存款基础较好商业银行。但因为互联网存款存量不是特别大,所以利好影响程度有限。”

上海某小型基金公司金融研究员表示,“过去一些中小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高吸揽储,但是问题却很多,风险也很大,但现在规定大家都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去揽储,此次政策目的就是为了使银行存款本来竞争激烈的趋势得到缓解,这有利于零售基础好的银行,新规以后这些银行负债端的成本压力得到缓解。”

上海某中型基金公司基金经理认为,央行下架互联网存款产品,是为了控制金融的系统性风险,有利于银行降低其存款的成本,“因为原来银行吸储和互联网存款有竞争关系,如果互联网存款的利率或预期收益率比银行高的话,要么储蓄分流,要么提高收益率才能吸收存款,未来把这块的供给监管以后,银行吸收存款成本更低,更容易,对银行降低负债成本有帮助,间接降低银行资产端的利率,维持息差的成本低一些,降低实体融资的成本。”

10大要点

以下是基金君根据《通知》内容做的详细解读,十大要点供大家参考。

1、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

《通知》强调,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但监管也指出,商业银行与非自营网络平台进行合作,通过开立Ⅱ类账户充值,为社会公众购买服务、进行消费等提供便利,这部分业务不受影响,可继续开展。

解读:《答记者问》表示,目前,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销售相关产品受到相应监管。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产物,最近业务规模增长较快。但该业务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因此,为防范金融风险,依法对上述定期存款以及定活两便存款业务予以叫停。

2、已有存量存款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通知》明确,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已经办理的存款业务,到期后自然结清。在此期间,相关存款依法受到保护,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和存款协议到期取款或者提前支取。商业银行应当继续提供查询、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解读:基金公司研究人士认为,银行不能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存等业务,这意味着蚂蚁或者其他互联网的存款产品会彻底下架,存量到期结清。

3、商业银行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存款业务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

何为自营网络平台?《通知》表示,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解读:监管允许银行自营网络平台销售存款,但要求商业银行依法合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不得借助网络等手段违反或者规避监管规定。

4、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同时也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存款项目下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加强监测分析。

解读:某基金公司金融行业研究员认为,新规要求严格执行存款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每个地区都有利率定价自律委员会,有利率上浮的上限,现在完全不能突破这个上限规定。

5、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解读:监管要求,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评估业务风险,完善风险治理架构。同时,持续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6、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按照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传输信息、签署协议、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解读:监管主要是为了加强消费者保护,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强化销售管理和网络安全防护,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

7、充分披露信息 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不当宣传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揭示产品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8、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9、地方性银行立足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客户

《通知》要求,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除外。

《通知》还表示,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对其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

解读:基金经理认为,新规下区域性银行通过互联网平台跨区经营未来应该是不行的。因为地方性银行体量较小,在银行体系里面是资产负债表较弱的机构,存在较大的潜在风险,如果跨区经营会将风险扩大。

10、“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 不符合要求的要有序整改

《通知》表示,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有序稳妥落实。

解读:监管表示,目前,相关商业银行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的存款业务规模不一,各自的经营状况也有所差别。为避免次生风险,《通知》明确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稳妥有序整改。

附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

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三、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本通知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五、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六、商业银行应当强化互联网渠道存款销售管理,在相关页面醒目位置向公众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揭示产品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权利。商业银行不得利用存款保险制度内容进行不当营销宣传。

七、商业银行应当采用有效技术手段,按照行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相关标准规范,加强网络安全防护,确保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传输信息、签署协议、记录交易等各个环节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保障存款人信息安全。

八、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银行账户管理和反洗钱相关规定,完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独立完成客户身份的识别和核实,发现可疑交易及时报告。

九、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和流动性风险管理,提高负债来源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合理控制负债成本。

十、商业银行应当在个人存款项目下单独设置互联网渠道存款统计科目,加强监测分析。

十一、地方性法人商业银行要坚守发展定位,确保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存款业务,立足于服务已设立机构所在区域的客户。无实体经营网点,业务主要在线上开展,且符合银保监会规定条件的除外。

十二、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对其跨区域存款规模限额等提出审慎性监管要求,同时按照“一行一策”和“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商业银行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存款业务制定整改计划,并确保有序稳妥落实。

十三、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各级机构依照法定职责加强对商业银行互联网渠道存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对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十四、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适用以上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21年 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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