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农夫”不甜、假“Zippo”无火,我们要练就怎样的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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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农夫”不甜、假“Zippo”无火,我们要练就怎样的火眼金睛?

督 君 按

把廉价桶装水灌入品牌矿泉水瓶中,贴上“农夫山泉”“雀巢”标签转手贩卖,身价暴涨4-5倍;

20万只“三无口罩”伪装成“进口口罩”,层层加价流入市场;

网售Zippo打火机真假混卖,客户下单买到真货凭运气……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普陀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近一年办理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并介绍该院近一年办理相关情况。

假“农夫”不甜、假“Zippo”无火,我们要练就怎样的火眼金睛?

廉价水灌装品牌桶 身价翻5倍

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兄弟俩在普陀区某小区地下车库内租赁了三个房间经营桶装饮用水生意。为了提高利润,他们先是去废品回收站以每个5-10元的价格收购品牌饮用水空桶,接着去市场上批发3-4元每桶的廉价桶装饮用水,用漏斗将这些水灌进品牌饮用水桶中,最后贴上“农夫山泉”或者“雀巢”字样的封口纸,用电吹风加热塑封固定。这样一桶看上去全新未拆封的品牌饮用水就制造完成了,售价可达18-20元,身价涨了4-5倍。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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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的客户中既有个人,也有公司,但给公司派送的一般都是正品饮用水,给个人派送的则是假冒品牌水。一旦有客户反映水有问题,例如桶上的二维码扫不出来,两人便会以二维码不清楚等理由搪塞。如果客户要退换,他们就会送正品桶装水过去替换。2020年8月19日,汪氏兄弟在制假现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制作的假水和用来制作假水的机器。

经查,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8月18日,两人共计销售假冒“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桶装水3000余桶,销售金额达5万余元。检察官认为,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等人购买“农夫山泉”、“雀巢”等品牌的水桶、封盖、防伪码等自行灌装假冒品牌桶装水,其行为已触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021年1月18日,普陀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被告人汪某会、汪某双提起公诉。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汪某会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汪某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朋友圈销售“三无”口罩 层层加价多名中间商获刑

被告人钱某某经营了一家建筑公司,2020年2月8日,钱某某从朋友处分两批购入了20余万只“三无”口罩,再以每只0.9元的价格让朋友张某帮忙卖掉,张某立即在朋友圈推送了售卖口罩的广告。陈某某看到后觉得有利可图,又当起了张某的下家,以每只1.29元的价格继续销售。之后,诸如此类又继续衍生出了陈某某的下家李某某,就这样层层加价,直到找到最终的买家。

2020年3月17日,被害人刘女士(化名)因单位复工需要找到李某某购买口罩,以每只2元的价格订购了10万只口罩,并支付了1000元定金。李某某通过上家陈某某找到上上家张某某拿货。当晚7点,刘女士来到约定地点交易,李某某等人拿出几只所谓的“进口口罩”样品给刘女士查验,又将她带到了仓库里看货。出来后不久,几人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系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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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本案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层层加价、销售伪劣口罩,货值已超过15万元,行为已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犯罪未遂。

2020年8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上述四人提起公诉。2020年11月12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钱某某、张某、陈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手平台找货源 倒卖假品牌打火机获刑

2018年,被告人刘某通过某二手平台找到货源,开始大量购买低价假冒“之宝”打火机进行倒卖牟利。刘某主要通过微信和上家联系进货,收到货后,他会将寄货单据全部扔掉。据被告人刘某供述,假冒打火机进价基本在17元到26元不等的价格,但他最终以75元到12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

2020年上半年,报案人张先生(化名)通过网购平台刘某的店铺购买几只打火机准备作为礼品送人,收到货后发现商标和自己之前买的正品打火机不太一样,用起来手感也不对,于是便去专柜询问,确定网购的打火机为假货。之后张先生又在该平台上买了几个,发现还是假货。由于知道卖假货是违法行为,张先生便向公安机关报案。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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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9日,公安机关在抓获刘某、苟某,并当场查获2736只印有“之宝”字样的打火机及打火机内胆、包装壳套、棉芯、说明书等相关商品。经鉴定,这些待销售商品中有2408只“之宝”字样打火机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刘某、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刘某、苟某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2月19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苟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当前,随着网购方式、通讯软件、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便捷性的提升,不法分子更倾向于利用网络隐蔽性、虚拟性等特点实施犯罪,销售渠道也从淘宝平台等发展至微信朋友圈、微店、直播间等新型网络形式。还有不法分子通过网络寻找货源或在网络上购买制假原材料。

这些假冒伪劣商品多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消费者如遇到假冒伪劣商品,应及时向警方报案。

近年来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与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都在不断加强,普陀检察院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在全市率先试点涉知识产权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整合,对各类诉讼监督实行全覆盖,做实、做细、做精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工作。(文字:法治日报记者余东明 实习生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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