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酒店住宿费发票多开400元 被解雇后起诉公司赔偿56.8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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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酒店住宿费发票多开400元 被解雇后起诉公司赔偿56.8万!法院判了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员工出差住宿在所难免,若虚报差旅费被公司发现后解雇,公司违法吗?来看看这则案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2004年9月1日,夏某某与上海市XX服务有限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上海市XX服务有限公司将夏某某派遣至公司工作。

2008年11月20日,夏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夏某某担任销售部门技术服务工作。

2013年3月5日,夏某某、公司签订自2013年3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夏某某担任资深技术服务工作。

2018年5月7日,公司对夏某某出差报销事宜进行调查时,夏某某签署陈述笔录,内容有:我本人于2017年8月,在负责XX梦天木门项目的时候在XX东京都酒店住宿,前后总共住宿4晚,通过审批获得报销费用1072元(即虚报400多元)人民币。我在XX东京都酒店的时候,存在和酒店前台服务员沟通过开住宿发票的行为,将在该酒店住宿金额发票虚开到268元一晚,但是实际情况是XX东京都酒店的真实住宿费用是158元人民币高级大床房一晚。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夏某某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内容有:鉴于夏某某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于2013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员工手册》、《道德与经营行为准则》及其他规章制度之规定,公司决定于同年6月29日对夏某某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作违纪解除处理。

2018年8月13日,夏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宣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28日、29日加班工资4248元。2018年10月8日,该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夏某某2017年10月1日加班工资2584.40元,不支持夏某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夏某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83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夏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夏某某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等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该规定表明公司已向夏某某在内的员工明确在出差费用报销中,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7年8月,夏某某与XX东京都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多开400余元,并以该多开金额的住宿费发票进行出差费用的报销,夏某某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为此,公司以夏某某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表明公司对夏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法有效;

再次,夏某某认为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并认为多开的400余元金额系每天100元餐补,总共四天餐补的费用,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

其一,依据劳动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夏某某作为享受较高待遇的企业销售技术人员,其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违纪严重程度的认定,不仅仅在于金额大小,更在于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性质。

其二,夏某某在该差旅费用报销时,并未向公司说明住宿费发票中含有四天餐补的费用,无法证明400余元系餐补费用。

其三,公司对出差餐补费用有相应的报销规定,不应将餐补费用通过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方式报销,表明该发票不是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仍然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因此,夏某某该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再者,夏某某认为公司《员工手册》的制定不符合民主程序,对其没有约束力。夏某某已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况且,公司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公司员工征询意见。因此,夏某某该意见,同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外,夏某某认为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未征求工会意见,不符合规定。因公司未建立工会组织,没有征求公司工会意见的条件。而且,公司在一审开庭前已将解除合同通知所在地镇总工会。因此,夏某某该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某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68344元的诉讼请求。

夏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发票显示的金额并不是上诉人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可是,上诉人仍将本案系争发票予以报销,被上诉人遂以上诉人虚假报销构成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上诉人以不存在违纪事实,且员工手册未经合法程序制订修改等理由,坚称被上诉人解除行为违法。

然而,上诉人在陈述笔录则表示“我知道公司的报销政策的要求,也知道我这样没有按照真实住宿金额开发票的方式违反了公司的纪律政策,我愿意将虚开的住宿金额退还给公司。”现一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单方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之请求支持与否已予详尽阐述,理由充分,足以认定上诉人的上述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亦有悖于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单方解除行为合法,并对上诉人诉求的违法解除赔偿金不予支持,于法有据。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某某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夏某某申请再审称,夏某某只是以多开住宿费金额的方式报销了应享受的餐费补贴,夏某某的行为在方式上虽有不妥,但主观上没有通过虚假报销骗取公司钱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多报销费用,夏某某的行为在本质上不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形,公司2015版《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及内容不合法,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即使《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公司以《员工手册》第3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某某认可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该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夏某某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公司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据此认定夏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夏某某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此外,夏某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现夏某某对《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等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对夏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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