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中央政治局强调要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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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央政治局强调要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意味着什么

据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关于资本市场部分,会议强调,要完善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7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已提及要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中概股监管。

分析人士指出,目前,证监会表示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选择,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不过,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两办发文提出加强中概股监管

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次提及资本市场还是一年前的2020年7月。当时提到:要推进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而在2020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资本市场的内容则是: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打击各种逃废债行为。

今年7月6日,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首个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专门文件——《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已提及加强中概股监管。

《意见》表示,要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此外,《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证监会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

针对企业境外上市的问题,监管部门近期也释放了不少信号。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在6月举行的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一些企业愿意到境外上市,一些赴境外上市的企业愿意回归,有来有去是一种正常现象,我们总体都持支持态度。

易会满强调,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前提,是要符合境内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论在哪个市场上市,都要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都要树立公众公司的意识,敬畏法治,敬畏投资者。”

新华社7月29日发文称,由于近期的一些监管政策涉及境外上市企业,市场上有一种担心,担心未来中国企业赴境外上市的政策是否存在变数。

新华社表示,可以肯定的是,证监会对企业选择上市地持开放态度,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作出选择,支持企业依法合规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发展。

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已多次明确

对于境内企业奔赴海外上市,在中国资本市场成立的初期,便得到国家层面的关注。同时,也是证监会自成立便被赋予的监管使命。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中国经济持续发展迈入新阶段、以及国内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不断完善,中国对于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的监管制度也是在不断完善的,相关规定已多次明确。

1992年12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提出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明确证监会是证券委监管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包括对境内企业向境外发行股票实施监管。上述通知还提出,选择若干企业到海外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在证券委统一安排下进行,并经证券委审批,各地方、各部门不得自行其是。

1993年4月,国务院颁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再次明确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将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须经证券委审批。

1997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规定:凡将境内企业资产通过收购、换股、划转或其他任何形式转移到境外中资非上市公司或者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必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由国务院证券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撤销,其职能由中国证监会承接。

新证券法对于境外上市监管经历多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纲领性文件,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以来经理二次大修。其中关于境外上市监管也有明确描述。

2005年10月版的《证券法》的第238条明确规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批准。

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新版《证券法》中第224条改为,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应当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此外,新版《证券法》引入“域外适用”的规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审计底稿出境,《证券法》强调“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此外,证监会还曾在2012年12月,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称为更好地适应境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证监会将进一步放宽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条件,简化审核程序,提高监管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基础上,可自主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请。

在指引中,证监会对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所需的申报文件和申请及审核程序,做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证监会对于中国境内的律师和会计师的执业活动也有明晰的要求,2000年6月,证监会对各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针对一些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香港创业板、美国纳斯达克等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表示如果相关事宜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对律师就该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包括内容作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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