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情喝农药自杀:法院却判公司赔钱 到底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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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情喝农药自杀:法院却判公司赔钱 到底为什么?

员工自杀,比如因为感情不顺,公司要赔钱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张XX、王XX之女张某某生前系XXX公司的职工,张某某因农药中毒死亡,其在职期间公司未在社保机构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其家属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待遇。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丧葬费1000元及一次性救济款31348元。

公司却不服,提起诉讼,认为张某某系自杀,与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公司未为张某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非工伤死亡待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执行。

依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非国有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故法院判决公司应当支付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救济费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

公司不服,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生前系公司的职工,因感情纠纷服药自杀身亡,参照《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的规定,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公司未给张某某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所需资金应由公司支付。

原审参照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判令公司支付家属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救济费的非因工死亡待遇,并无不当。

判决如下:公司支付家属丧葬费补助1000元、一次性救济费313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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