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理财通”对单个投资者限额: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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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理财通”对单个投资者限额: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

9月10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牵头,广东、深圳银保监局、证监局共同参与起草的《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正式发布,拉开了粤港澳大湾区居民个人跨境购买理财产品的序幕。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记者 贺元韬 图

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记者 贺元韬 图

10日下午,广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广州举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新闻发布会,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在会上提问,内地一些投资者青睐香港金融机构产品,但香港市场的部分产品风险较高,“跨境理财通”在制度设计上如何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行长邢毓静回应表示,为帮助内地投资者把控境外投资风险,“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作了以下三方面的制度设计。

一是设定投资产品风险等级。经与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协商,为防控风险,试点业务开展初期,港澳金融监管机构规定港澳银行仅向内地投资者提供中低风险、非复杂的投资产品。具体产品范围,可以查询港澳金融监管机构于9月10日发布的细则。《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也要求内地合作银行提示内地投资者,在开展“南向通”业务时,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二是设定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列明了开展“南向通”业务的内地投资者,需满足三方面条件:一是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要具有湾区内地9市户籍,或者在9市连续缴纳社保或个人所得税满5年;三是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100万人民币或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是设定个人投资限额。“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对单个投资者实行额度管理,投资额度暂定为1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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