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写另外一个报告时翻阅了这本书。本来只是想找到一个报告中某问题的答案,结果开卷后一发不可收拾,从头读到尾。
本书具有很强可读性的重要原因,是作者并非对美国破产法现有制度展开枯燥解读,也不是对美国破产法历史事件进行简单堆砌,而是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对历史上各个利益集团、党派意识形态等各方博弈做了精到的描述。美国破产法每个重要的事件节点,都在各种洪流的共同推动下滚滚向前。
[美]小戴维·A·斯基尔(David A.Skeel,Jr.)著,赵炳昊译:《债务的世界:美国破产法史》,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
这是一本很好地理解中国当下破产法制度实践的专著。强调一下,我说的是“中国”和“当下”。中国破产法正在发生的制度实践的大部分,在美国一百多年时间里都曾发生过。
比如重整制度的很多争议及发展,都是在最初的“不合法”状态,逐步博弈转为“合法”状态的。我国目前很多实践的做法也正在试图合法化。
比如破产业务往往工作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能收律师费,导致只有那些大律所才能承担延迟收到律师费的时间成本、垫付成,中小律师事务所完全没有办法与之竞争。我国也如是。
比如1937年时任SEC主席的威廉·道格拉斯组织调查撰写的一场对华尔街破产律师律师的攻击报告,报告里不遗余力地抨击华尔街破产律师如何与大型企业勾结赚取高额破产律师费等等。这种抨击实际上大部分是夸大其词,欲加之罪。而在中国的当下,破产实践中也不乏有声音指责破产律师收费高昂;而事实上与破产律师的投入和工作量相比,这些收费我认为并不过分。
再比如,为何在美国,是法院、律师主导了破产程序,而不是像英国一样行政主导?答案是,当初在发展铁路公司重整制度时,(成文法)立法障碍太大,只好转而让法官利用普通法(判例法)的制度偷梁换柱逐步构建了一套新制度。而且在此之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立法者们也曾数次提出“破产行政化”的诉求,都没有博弈成功。在这个反复博弈的过程中,破产律师的地位反而不断加强。整个过程及博弈结果其实是有偶然性的。中国也选择了同样的“非行政化破产”的模式,只是跳过了博弈的过程,直接抄了法条。
书中描述也不全然是对我国的破产法实践的映照,而是有很多美国破产法的特殊细节,这些细节大多基于美国的特殊历史法律背景。
比如最初的破产法争议,起源于美国制宪会议中的联邦党人与其反对者之间的根本立场之争,核心在于南方的农场主与民粹主义者们不想制定一部适用于全联邦的破产法,他们担心破产法的统一施行会让农场主们被债权人赶走。
比如,美国SEC对破产法制度演变的影响,是我始料未及的。我一直以为美国SEC只管证券监管的事儿。然而,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竟然有专门条款授权SEC对华尔街的大企业破产重整实践进行专项研究。而当时的SEC主席道格拉斯也确实拿出了一份耸人听闻的报告,并基于这个报告通过了钱德勒议案,对破产法做了实质性改革。读完后才真正认识到原来破产,真的是金融困境的极端衍化结果。这些历史事件的描述,让我重新认识了金融和破产的关系。
再比如,还是这个在美国破产法历史中举足轻重的人物道格拉斯,担任了几年SEC主席的职务后,直接去联邦最高法院当了大法官,延续国家干预破产的思路,做出了几个重要的判例。比如在“凯斯诉洛杉矶诉木材产品公司案中”,他将重整计划必须“公平且公正”简化解释为“绝对优先原则”,对后世的破产重整实践影响巨大。
这本书值得每个想了解美国破产法的研习者阅读。只可惜作者只写到了本世纪初,并未对2005年美国破产法的重要修订进行叙述,更没有展开2008年次贷危机之后的美国破产法画卷。期待看到新的版本。
作者:王立(经济法学博士、教书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