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盘后,康美药业(600518.SH)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
判决结果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马兴田夫妇、公司各相关涉案高管,以及为康美药业实施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人员分别承担主要及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康美药业证券纠纷案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作为5.5万余名投资者的特别代表人参加集体诉讼。是新《证券法》实施后,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从法律条文走向实践的第一个成功案例,可以看作是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上的标志性事件。
此次案件判决涉及公司需承担的投资者损失,将在破产重整通过后依据届时的债权受偿方案,通过现金、抵债股票等方式统一实施清偿。具体各原告获赔金额可登录微信小程序“广州微法院”查询。
截至11月12日收盘,*ST康美股价报4.49元,下跌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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