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董若不能有效监督上市公司 不如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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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董若不能有效监督上市公司 不如废除

最近,资本市场突现上市公司密集发布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仅本周就有十余家,根源是康美药业集体诉讼案一审宣判,数名年薪十余万元的独立董事因履行职责不到位被判超过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此事引发业内对于独董制度的关注和讨论。

且不论此次对几位独董是否判罚过重,很明显的是,在A股实施二十余年的独立董事制度,一直没能发挥曾经寄予希望的作用。有人说,独立董事既不独立,也不懂企业内部情况,这一说法虽有些偏激,但独立董事沦为摆设、花瓶乃至酬庸,已是不争的事实。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可以看出,担任上市公司独董需要较强的专业能力,所以一般聘请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以大学教师、知名律师等群体为主。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考虑,聘请权威专家或者知名人士担任独立董事,有利于为企业背书。从专家、教授等专业人士的角度出发,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有利于提升个人的身价,且能获得一笔还算不错的报酬,很多人乐此不彼,不少人还同时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的独董。

可惜在过去二十年的实践中,独立董事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很难确保独立性和有效监督。从2001年实施至今,众多上市公司被爆违规,绝大多数独董未起到监督并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作用。

这是因为,中国上市公司独董的聘请和报酬主要由大股东说了算,虽然独董与大股东没有证监会规定的利益关系,但受大股东或管理层驱使,“拿人手软,吃人嘴短”的现象十分普遍,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问题,大股东往往脱不了干系,要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就得站到大股东或管理层的对立面,似乎并不那么容易。而且,独董制度源自美国,不过美国上市公司一般不设监事会,且股权较为分散,而中国上市公司治理采用二元制结构,监事会是传统的监督机关,这一背景下独董如何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也是个难题。

我们认为,除独董制度需要优化外,作为上市公司独董,拿一份收入就要尽一份责,理应凭借自己过硬的财务知识水平,对上市公司的重要事务进行严谨分析与调研,真正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否则,当上市公司被揭露出财务造假等问题,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引进独董制度的初衷是为防止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从而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此前业内一直对独董制度有所质疑,料想此次康美药业案件的判决具有时代意义,预期巨额的民事赔偿和过亿元的连带赔偿责任将产生地震式效果,有望改变独董行业生态:假如缺乏专业判断的能力、扎实的财务水平以及勤勉的工作态度,那么独董将变成一项高风险的工作,从而倒逼那些花瓶式 “躺赚”的独董尽快辞职,让其他愿为中小股东负责的独董真正履行起职责。

独董制度自诞生起就颇受争议,尤其是多年来一直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让人质疑,期待康美药业案件的判决能让不负责任的独董们一改前非,有效监督上市公司,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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