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财眼 |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因贷款违规等多项原因被罚950万元 7人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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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财眼 | 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因贷款违规等多项原因被罚950万元 7人被问责

凤凰网财经讯 11月26日下午,中国银保监会官网更新处罚公告显示,中信银行厦门分行因抵押物价值审查不严格、未落实授信审批意见发放贷款、贷前未揭示关联关系、贷后管理不到位导致贷款回流挪用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款人民币950万元。

周华、陈鹰、刘小平、郑敏静、朱瑞炳、李金峰、张达欣等7人对上述行为负责。其中,周华被处以取消高管任职资格五年;陈鹰、刘小平等2人被处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终身;郑敏静、朱瑞炳、李金峰、张达欣等4人被予以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厦门监管局于11月19日作出上述处罚决定,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银保监会处罚公告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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