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迎重大利好!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资本市场迎重大利好!险资获准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多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允许保险资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不仅进一步丰富了国内融券业务的券源供给,对活跃证券市场、增加市场流动性、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降低市场波动性、助力价格发现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设置差异化监管标准

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证券以一定费率向证券借入人出借,借入人按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证券出借业务是境内外资本市场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的常见交易制度,发展较为成熟。截至2020年末,全球证券借贷业务存量规模已达2.3万亿欧元。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参与证券出借业务,也可以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

《通知》对保险机构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实施差异化监管标准。从偿付能力、资产负债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监管评级等进行具体的约束。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最近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近一年监管评级结果不低于C类;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健全的证券出借业务操作流程、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参与股票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股票投资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五)参与债券出借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具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且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不受前款第(四)(五)项的限制。

三类证券出借业务设定不同借入人标准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券出借业务包括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境内债券出借、境外证券出借等监管认可的业务。根据业务模式、风险程度的差异,设定不同的借入人标准,切实防范信用风险。

参与境内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借券证券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

参与境内债券出借业务:

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作为债券借入人,并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

借入人为证券公司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60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分类监管评级不得低于A类;借入人为商业银行的,其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得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者其已在境内外交易所主板上市。

参与境外证券出借业务:

应当对境外证券借入人实施严格的准入管理。借入人应当为金融机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业务经验丰富,开展证券借贷业务不低于8年;

财务状况稳健,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资信状况良好,长期信用评级不低于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相应评级;

风险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规定。

《通知》强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和保险公司单只证券出借数量合计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单只证券出借数量不得超过其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同时应当合理管控出借证券剩余期限。

利好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主体

在境内市场,债券出借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较为迅速,截至2021年9月末,境内债券借贷规模8041亿元,境内转融通出借余额1692亿元,社保基金、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等市场主体均已获准参与。

业内人士认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利好证券市场及市场参与主体。对证券市场而言,有助于扩容融券券源供给,提升二级市场流动效率和定价能力,抑制市场投机行为,建立健全市场多空机制;对保险机构而言,有助于盘活保险资金长期持有的存量资产,增厚保险资金整体收益;对证券公司而言,险资参与出借丰富了证券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点,有助于二者构建更为良性、双向增益的生态模式;对市场投资者而言,券源的逐步增加,有助于丰富交易策略,日臻完善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投资者坚定长期价值投资理念。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保险资金参与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管,做好风险监测、识别和预警,引导保险机构强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更好服务资本市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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