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说法|重庆知名律师谈商品房质量问题解除合同的条件
购买一套商品房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往往就是穷尽半辈子的积蓄。买了房子却又想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更闹心了。记者也曾经为买房纠纷困扰过,带着大家的疑问,记者拜访了资深房产领域专业律师,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冉缤律师。
落座后,冉缤律师快人快语介绍说,司法实践中,购买商品房时,质量问题一直是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纠纷的主要方面,而商品房的质量问题所涉范围很广,并非所有涉及质量问题的商品房合同都可以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房屋出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以及“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诉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如何界定“正常居住使用”是存在不同的认识的,司法界一直有不同的看法。
不少的地方法院将“正常居住使用”界定为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居住使用,其他质量问题不会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但这种观点随着人们对生活品质的高要求而显得格格不入了。
比如,冉缤律师团队曾经办理过的一件案件:张先生看中主城区某小区的区位价值,因为开发商许诺的周边的教育资源、医疗条件、运动场地以及空气质量等等都很不错,决定花210万元购买该小区120平米的商品房,后来发现许诺的教育资源、医疗条件、运动场地均没有实现落地,如果仅仅用“安全标准”来衡量“正常居住使用”,显然不公平不合理。
因此,“正常居住使用”不仅要以安全为条件,还应当以房屋价值相当的舒适程度、配套设施环境作为衡量标准。严重低于此标准应认定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
冉缤律师最后说,从我们办理的众多类似的商品房案例来看,“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应包括以下问题:
1、房屋严重漏水且无法进行修复的;
2、房屋墙体多出开裂,难以维修的;
3、严重缺乏广告宣传中的配套设施与公共设施,给买受人生产、生活带来严重不便的;
4、房屋经检验,确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改进消除的;
5、室内空气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长期居住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安全的;
6、其他严重影响买受人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形。
以上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分析和观点,但愿能给受此困惑的您带来一些帮助。
来源 网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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