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海南省儋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儋州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实施细则》提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须与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即“监管银行”)和市住建局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中应载明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坐落、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土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总套数、工程预算清册总额、监管银行、监管账户名称和账号等相关信息。未签订监管协议的房地产项目,不予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出售,由购买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房价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等各种款项。(澎湃新闻记者 刘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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