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扒河南新财富实控人发家史,“吕某”渗透村镇银行有迹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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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扒河南新财富实控人发家史,“吕某”渗透村镇银行有迹可循

导读:吕奕以收费权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贷出了高出投资预算的巨额资金,相当于没有自掏一分钱就完成了这个项目。

作者 | 第一财经 冯皓

伴随着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新财富集团”)被查,关于该公司实控人吕奕的更多信息,也开始逐渐清晰起来。

“现初步查明,2011年以来,以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吕某为首的犯罪团伙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系列严重犯罪。”许昌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信发布警情通报称。

第一财经经多方信息印证,此处的“吕某”,即吕奕,出生于1974年的他,今年48岁,他的创业起家,是在25岁左右。

曾在开封工作多年的退休官员林栋(化名)告诉第一财经,吕奕身后的吕氏家族,最初主要从事家电流通生意,并在豫西南地区有着一定的影响力,也正是由于这层关系,1997年,吕奕与他人共同创办河南航天家电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航天公司”),并与同城的河南万宝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宝公司”)展开激烈竞争。

一直在开封某大学任教的一位教授也回忆说,在国美、苏宁这些后来的家电零售巨头尚未进入开封时,当地最具影响力的家电零售企业,主要就是航天公司与万宝公司。

有一个细节可以看出当时这两家公司的竞争态势。1997年,航天公司和万宝公司因与开封市交警队开展“共建”活动,在交通岗亭安装带有自己公司字样的遮阳伞,双方围绕这些遮阳伞的宣传权,展开了拉锯战,万宝公司在与航天公司协商处理未果后,起诉至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航天公司败诉。彼时,吕奕23岁。

“从这段经历上看,当时的吕奕,应该还没有后来那么大的能量,不然,也不会因为这么一件小事,被人家告到法庭上去。”林栋说。

但就是这个被当时的林栋认为“能量有限”的商人,最终却拿到了关键的一步棋: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的30年特许经营权。

根据开封市交通局文件(汴交(2005)126号),开封市交通局(经开封市人民政府授权)与开封市兰尉高速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项目特许权协议书》《开封市交通局关于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经营收费期限问题的批复》,批复兰考至尉氏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自建设开始起,特许经营权期限为三十年(含建设期),即从2004年7月1日至2034年7月1日。

开封市兰尉高速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兰尉高速公司”)的背后实控人,正是以吕奕为首的吕氏家族。

根据介绍,兰尉高速是国家重点公路建设规划日照至南阳公路中的一段,是由开封市政府组织企业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路线全长61.03公里。

按照项目规划,兰尉高速的预计总投资金额为24亿元。

为什么是吕奕等人拿到了这个需要总投资几十亿元的高速公路项目,彼时从事家电流通业的吕奕,又是否具备相应的运营能力与资质?目前,这些疑团依然成谜。

有迹可循的是,正是通过兰尉高速项目,吕奕以收费权为抵押,从金融机构贷出了高出投资预算的巨额资金,相当于没有自掏一分钱就完成了这个项目。

2005年8月5日,兰尉高速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下称“国开行”)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总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亿元;借款期限自2005年8月5日起2021年8月4日止;

之后的2006年5月24日、2008年5月22日、2008年9月27日、2008年12月24日,兰尉高速公司又与国开行分别签订《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资金(2005)、(2006)、(2008)年度借款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4100520112005021097、4100520112006021125、4100520112008021098、4100520112008021238、4100520112008021385,下称2号、3号、4号、5号、6号《借款合同》),作为1号《借款合同》的补充,并依约陆续再向兰尉高速公司发放借款5.7亿元。

最终,兰尉高速公司虽然曾断断续续归还其中部分借款,但剩余的1个多亿贷款,却一直未归还,2019年12月6日,国开行向兰尉高速公司发出《贷款全部提前到期通知书》,要求兰尉高速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4亿元以及相应利息、罚息。

除了将通行费收费权抵押给国开行,兰尉高速公司又于2005年12月12日,与中国工商银行开封金明池支行签订《公路收费权质押合同》(2005年汴工银质字第002号),约定:兰尉高速公司以其享有的日照至南阳高速公路兰考至尉氏段的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收费权,作为双方签订的多份借款合同、借款金额共计11亿元的质押担保。

就这样,原本预计总投资24亿元的兰尉高速,吕奕等人却拿着一纸高速公路收费权,先后从国开行、工行共计贷出了24.7亿元。

即使手握庞大资金,但兰尉高速项目仍出现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

在一份兰尉高速公司与河南贸展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贸展公司”)、自然人卓润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贸展公司、卓润德便诉称,2005年3月21日,他们中标兰尉高速公路房建工程B03标工程项目后,积极施工,已于2005年11月19日交付使用,在使用前,也经过了包括兰尉公司在内的四方验收,验收结论为质量合格,但兰尉公司却以工程质量问题为由,长期拖欠卓润德577万元的工程款不付,恶意侵犯卓润德的权益。

最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判定,兰尉公司在使用经过验收合格的服务区房建工程近3年后,又对工程提出质量异议并主张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相关请求应予以驳回。

有着20多年建筑工程行业从业经验的李先生告诉第一财经,无论是道路施工还是建筑施工,先施工、后支付(工程款),几乎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这意味着,至少在某一段时期内,吕奕掌握着24.7亿元巨量资金的支配权。

各种迹象表明,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在某个时期被吕奕用于投向了金融业。吕奕通过大量的马甲公司,先后参股了国内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并又以所持的部分金融机构股权为抵押进行投资。之后,又在国家金融监管日渐收紧时,盯上了管理更加松散的村镇银行,并最终掀起影响数十万储户的金融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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