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万经理拒绝市内调动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超45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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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2万经理拒绝市内调动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超45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很多人打工人都有过被跨区调动的经历,即使万般不愿,有的也只好默默接受。那么问题来了,公司能否强行调岗吗?因拒绝调岗被解雇,能获得赔偿吗?某银行广州分行一客户经理选择与公司“硬刚”,既不同意工作调动,也不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结果被单位解雇,双方因此对簿公堂。法院会支持谁呢?

拒绝市内调动不去上班,银行经理被“炒鱿鱼”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某于2010年3月5日入职某银行广州分行,自入职起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任某银行广州分行下属白云支行对公客户经理,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7月1日期间任白云支行见习客户经理,2012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19日期间任白云支行公司客户经理,之后调整到某银行广州分行战略客户部任职产品经理(战略客户部产品经理、对公客户经理、公司客户经理职级相同);

李某某与某银行广州分行共签订两期劳动合同,两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均为公司客户经理、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李某某每周一至周五上班,需要脸部识别考勤。

2019年3月26日某银行广州分行发出《工作调动单》,将李某某调整到某银行广州分行增城某支行从事公司客户经理岗,并要求其在2019年3月29日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

李某某在2019年3月29日回复某银行广州分行表示,不同意上述工作调动;

月薪2万经理拒绝市内调动被解雇,要求公司赔偿超45万元,法院会支持吗?

之后某银行广州分行分别在2019年4月4日、9日、19日多次通知李某某前往增城某支行报到上班并表示李某某职级待遇不变并另外提供600元/月交通补贴和六个月的适应期;李某某亦均回复不同意工作调动并实际未到另一支行报到上班。

2019年4月23日,公司以李某某未到某支行报到上班累计旷工15天为由单方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李某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0362.42元。

2019年5月30日,李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454765元。仲裁委于2019年8月5日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386885.98元。

对此,公司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各执一词:员工认为公司是变相迫使其自行申请离职,而公司认为是生产经营需要。

法院判决:公司调岗并无不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第一,某银行广州分行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其司依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权在综合考虑李某某的工作经历后,对李某某进行调岗。

第二、根据双方确认的《劳动合同》显示李某某的工作地点为广州,而调岗至增城某支行在广州行政区范围内,亦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三、结合某银行广州分行提交的一系列《通知》可知,某银行广州分行已就岗位调整问题与李某某提前并多次协商并进行书面确认,亦多次明确调岗后李某某的职级待遇不变,并向李某某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补贴、相应培训及六个月岗位适应期。法院认为某银行广州分行在调整工作岗位上已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并提供补贴等福利,其司对李某某的调岗并无不当。李某某作为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安排,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劳动。

在本案中,李某某自2019年3月29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仍未到新岗位就职,且李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在此期间缺勤的合理性,因此,某银行广州分行以李某某未到某支行报到上班而认定李某某旷工并据此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据此,法院对某银行广州分行无需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对李某某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于2020年4月1日判决公司无需向李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86885.98元。

李某某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银行广州分行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地点是否合法有据,某银行广州分行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是否违法。

结合双方陈述及现有证据,首先,某银行广州分行系基于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李某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并未超出广州市区范围,且调整后的劳动关系、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并提供600元/月的交通补贴、相应培训及六个月岗位适用期。该工作地点的调整并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

其次,李某某与某银行广州分行签订的2010年3月5日起至2013年3月31日、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3月31日止的两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均为广州市,结合双方的实际用工情况,可以合理理解为双方约定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广州市范围内。

综合上述分析,广州中院认为,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发生变更,双方理应协商一致。但本案中,某银行广州分行系基于自身经营发展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并未变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和劳动关系,且并未超出广州市范围,某银行广州分行亦提供交通补贴,可以认定前述调整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李某某应当配合某银行广州分行的经营安排。

本案中,李某某不服从工作地点的调整,未到调整后的工作地点出勤上班,某银行广州分行多次发出书面警告和催促,已经履行了用工管理责任,李某某仍未按要求到岗上班,也无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某银行广州分行据此主张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依据充足,某银行广州分行据此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未违反法律规定。李某某要求某银行广州分行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李某某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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