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顾展业指引出台,明确十大禁止行为,试点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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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顾展业指引出台,明确十大禁止行为,试点超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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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23年,基金投顾试点工作也迈入第四个年头,投资者对于基金投顾的认知度逐渐提高。财联社记者注意到,3月3日,中基协制定并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业务规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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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关于发布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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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关于发布基金投顾服务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公告

两项规范文件的发布均旨在引导基金投顾业务规范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记者翻阅两份文件发现,前者凸显了业务环节的各项定义与要求,后者更是规范化的模板,并补充了适当说明。聚焦《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共有三章二十八条,包括明确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和内容、基金投顾服务相关费用、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内容、基金投顾机构及基金投顾人员禁止行为,以及争议处理措施情况和客户的权利义务等多项内容。

对于细节规范的衔接安排,中基协表示,自3月3日起20个工作日后,基金投顾机构为新客户提供基金投顾服务的或为老客户提供新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应当按照最新的规定展业,所涉相关规则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对相应内容进行调整。

可以看到,上述规范性文件或将影响数十家机构。据记者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共有60家机构获得基金投顾试点资格,其中包括29家券商、25家基金及基金子公司、3家第三方销售机构以及3家商业银行。综合来看,54家试点机构已经展业。

有券商基金投顾业务有关人士告诉记者,协议内容的明确、风险书的进一步规范,均是体现了“信任”的概念,赢得客户的信任是基金投顾业务发展的基石,力争把投顾服务进一步做到细微深处,这是基金投顾业务长远的应有之义。“触达的第一步就很重要。”

要点一:基金投顾服务方式内容明确

记者梳理后发现,两份规范性文件核心突出了风险把控的事项。新规范显示,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内容应订明基金投顾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客户进行适当性管理,了解客户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信息;

(二)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策略说明书》等;

(三)对基金实施尽职调查,形成评估报告,建立基金备选库;

(四)集中、统一生成和调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

(五)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

(六)向普通投资者提供服务的,在首次接触并向客户提供服务前,提示客户可以通过录音、截屏等方式留存相关信息;

(七)通过互联网在线方式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向客户提供记录、保存、下载等留痕功能;

(八)持续对客户进行服务,对客户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进行再评估,发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需求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九)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

(十)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十一)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十二)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要点二:服务相关费用要亮明

新规范显示,基金投顾服务协议应订明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标准及计算方式,计提方式、收费时间及方式。协议还应载明基金投顾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方式的查询路径。

除此之外,协议也应订明基金投顾机构与客户应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以及基金交易产生的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及其他基金销售费用的承担方。

要点三:管理型投顾限制条款需逐一列出

记者留意到,新规范内,对于管理型投顾有较多内容,其要求协议内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基金投顾机构可以接受客户的委托为客户开立授权账户,代客户做出具体基金投资品种、数量及买卖时机的决策,并代客户执行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交易申请。

新规范还提到,协议还需要订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详情,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前述内容体现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说明书的,应载明查询路径;定期提供交易执行报告,就是否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交易操作、是否存在执行偏差等进行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范还提到,协议向客户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应订明投资限制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个客户持有单只基金的市值,不高于客户账户资产净值的20%,货币市场基金、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二)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净值变动等基金投资组合策略之外的因素,导致客户持有基金市值不符合本条第(一)项的,基金投顾机构应在 3 个月内进行调整,但经监管部门认可的情形除外;

(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要求的相关事项;

(四)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此外,中基协还明确提出,基金投顾机构提供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还应每日披露前一交易日的账户资产净值情况,以不低于每季的频率披露账户收益、持仓明细、交易记录等信息,披露所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的备选基金库。

要点四:新规范明确机构及个人违规行为“清单”

在中基协所制定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内容与格式指引》中提到,协议应当订明基金投顾机构及其基金投顾人员不得采取的行为,而这个内容的订明,也重申了机构及个人违规行为的“清单”,为后续合规展业提供参考路径。

(一)利用基金投资顾问业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或为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二)泄露客户信息、投资计划以及交易情况等;

(三)泄露、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向客户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等;

(六)违规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者分担投资损失;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活动;

(八)向客户推荐结构复杂的基金,包括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基金;

(九)向客户提供未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或擅自变更基金投资组合策略;

(十)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规定的禁止行为;

(十一)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要点四:风险书撰写凸显机构展业“禁区”

聚焦基金投顾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有以下多个地方进行了突出表述,再度明确了基金投顾机构不能有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出现,以及要充分展示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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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基金投顾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部分内容

一是基金投顾机构应当在风险提示书最开始的地方,直接亮明“基金投顾存在风险”,这再度提醒机构们不能顶风作案。

二是基金投顾机构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持续注意义务,但不对客户投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投资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基金投顾服务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为其他客户创造的收益并不构成业绩表现的保证。

三是成分基金包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金等流动性受限基金的,基金投顾机构须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成分基金投资境外市场证券,基金投顾机构须向客户特别提示风险。

四是客户应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对应的风险收益等情况。基金投顾机构向客户提供基金投资组合策略建议的风险特征与客户购买单只基金不同,可能存在基金投资组合策略成分基金风险等级高于基金投资组合策略风险等级的情况。

基金投顾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还显示,管理型基金投顾服务的特有风险揭示应该包括账户管理风险、调仓风险、技术风险、机构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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