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头部券商收到警示函,原因竟是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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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头部券商收到警示函,原因竟是这个…

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消息不断。

3月27日,北京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下称《决定》)。《决定》称,中信建投对经纪业务创新管控不足,未及时制定、完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相关制度,对员工执业规范性、合作方声誉风险管理有待加强。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这是近几年来少有的券商因与第三方合作而受罚。

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备受关注。同样在3月27日,市场传出消息称,《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管理规定(试行)》(下称《管理规定》)即将正式发布。《管理规定》在2020年8月已公开征求过意见。

“是有听说过,我这边了解到这个应该是真的,之前有说法可能在4月份正式出台,不过到底啥时候会出来也不敢确定。”有券商人士向记者表示。还有券商人士称,早在一个月之前就听说这个文件要出来了,还在观望中,目前在等监管的最新指导意见。

据了解,现在不少券商利用第三方平台引流,进行开户甚至交易,其中存在着合规、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风险。这一业务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没有明确规定。《管理规定》旨在趋利避害,构建可行、合理的操作模式,明确监管底线,将相关合作纳入规范、健康运行的轨道。

与第三方平台合作不规范被罚

北京证监局的《决定》称,经查,中信建投证券对经纪业务创新管控不足,未及时制定、完善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的相关制度,对员工执业规范性、合作方声誉风险管理有待加强。此外,还发现中信建投存在对分支机构员工行为和业务资料存储管理不到位、对子公司廉洁从业风险点识别不充分的情况。

北京证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六条以及《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证监局决定对中信建投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当及时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岗位制衡与内部监督机制并确保运作有效,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整改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告我局。”《决定》称。

记者注意到,上述所称的违反条例具体包括: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应当坚持合法合规、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集中管理和风险控制;证券公司应注重业务创新的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偏离目标行为。

与第三方合作新规将出?

除了中信建投因与第三方合作不规范被罚,3月27日还有一条备受关注的消息也与券商跟第三方平台合作有关。

据21世纪经济报道消息,券商与第三方合作的新规,也就是《管理规定》即将正式发布。相关政策即将出炉,其中一大亮点是提及通过数字化手段保障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此前征求意见稿中提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持续监测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情况,可以采用渗透测试、漏洞扫描、集中平行监测和信息技术风险评估等方式开展现场检查及非现场检查。

多名券商人士也向券商中国记者表示,确曾听到过这一消息,但也不清楚具体会在什么时候发布,有说法是4月。

有券商网金人士向记者表示,听到了一些传闻,但监管目前是在对部分相关机构进行调研,目前并没有明确说法会一定推出。

据了解,2020年8月,《管理规定》在征求意见结束之后,不少行业人士就开始期盼新规的正式落地。2022年2月,证监会公布了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建议的答复。对这份题为《关于对从事金融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服务机构加强准入管理的建议》的答复中,证监会表示,将适时推动证券公司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相关规定的制定出台。

一年之后的今天,再次传出相关消息,业界较为期待。

厘清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

据了解,券商与第三方平台合作的风险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业务合规风险。相关主体可能借助为证券公司提供信息技术服务的机会,混淆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边界,违规开展证券业务。其次是技术安全与数据安全风险。相关主体可能非法截留、获取投资者开户、交易等敏感数据,其负面行为、技术风险可能传导至证券公司。最后是对行业生态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相关主体可能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当利益,或者开展竞争性报价,影响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此前的征求意见当中,证监会认为,券商租用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证券业务活动的核心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提供证券服务提质增效,其本质还是金融。互联网环境中的客户招揽、客户服务、接收交易指令等活动是证券业务的线上化,蕴含潜在的金融风险,应当经证监会批准并持有相关金融牌照后方可开展。

为此,《管理规定》将厘清券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边界作为重点规范内容,第三方机构可提供网络空间经营场所等信息技术服务,不得介入券商向投资者提供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等相关服务的任何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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