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昔日“翡翠第一股”案二审判决,实控人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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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昔日“翡翠第一股”案二审判决,实控人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退市绝非意味违法违规责任可以“一退了之”。

中国证券报记者6月2日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简称“投服中心”)获悉,近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广东高院”)就投服中心支持的投资者何某诉被告赵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及昔日“翡翠第一股”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退市金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驳回全体被告上诉,维持原判,退市金钰实际控制人赵宁被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至此,曾被证监会认定为“财务造假影响恶劣,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的退市金钰案落下帷幕。

实际控制人担首责

2021年4月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深圳中院”)受理退市金钰支持诉讼案件,投服中心委派公益律师赖冠能(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代理何某等三名投资者向被告赵宁、杨媛媛、曹霞、尹梦葶及退市金钰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

2022年1月29日,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退市金钰实际控制人赵宁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其余被告分别承担全部及20%连带责任。

深圳中院认为,证券虚假陈述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证券立法从保护投资者权益出发,将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第一顺位责任人,与侵权行为法追究直接侵权行为人民事赔偿责任的立法理念并不完全一致,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没有选择被告的权利,亦不意味着上市公司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僵化适用。

不仅如此,被告退市金钰已多次被申请破产重整,陷入债务危机,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与证券法优先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立法理念完全一致,故深圳中院支持原告诉请。

依照新司法解释判决

一审判决后,本案全体被告均提出上诉。2023年4月27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赵宁作为退市金钰实际控制人,知悉、授意、指挥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指使公司实施虚假陈述,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赔偿损失,一审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予维持原判。

据投服中心透露,自《若干规定》于2022年1月22日施行以来,该案系全国首例依照新司法解释判令实际控制人作为第一责任主体的案件。

深圳中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对该案虚假陈述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以及第一责任主体等作分析后,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财务造假影响恶劣

退市金钰 曾有“翡翠第一股”之称,主要从事宝石及珠宝饰品的加工、批发、销售等业务。

回溯过往公告, 为完成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业绩指标,退市金钰不惜铤而走险,虚构翡翠原石销售和采购交易,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当年的《处罚决定书》显示,退市金钰在2016年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分别虚增营业收入1.42亿元、2.95亿元及1.2亿元;虚增营业成本0.47亿元、1.1亿元及0.41亿元;虚增利润总额0.95亿元、1.84亿元以及0.79亿元,分别占当期合并利润表利润总额的29.60%、59.7%和211.48%。另外,2018年半年报中,退市金钰还虚增应收账款0.77亿元。

令市场震惊的财务造假立刻反映在股价上。2021年1月13日,因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上交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3月10日,公司股票结束退市整理期。3月17日,公司正式谢幕,成为2021年A股退市第一股。

走到A股终点的退市金钰,其股价距2015年7月顶峰时(20.46元/股)已连跌6年,跌幅逾99%至0.16元/股,市值蒸发近300亿元。截至退市时,公司股东户数仍有约5.8万户,受影响投资者人数庞大。

持续践行“追首恶”

2021年7月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证券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

投服中心表示,本次广东高院终审判决的落幕,是在坚决贯彻应退尽退,对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公司坚决出清的退市制度改革背景下,全面落实“零容忍”要求,对上市公司实控人、控股股东、董监高等相关主体严肃追责的具体体现。

投服中心认为,本次退市金钰案终审判决为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和中办、国办《意见》“追首恶”要求拓宽了司法实践,增加了“关键少数”的违法成本,对证券违法行为尤其是虚假陈述行为形成了有力震慑。

“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实施。”某资深律师认为,为避免“大股东犯错、小股东买单”的归责结果,只有上市公司背后实际的违法者得到有效的惩戒,才能真正起到有效打击财务造假、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

在该位律师看来,深圳中院的判决与“追首恶”的监管目标相契合,是贯彻落实新司法解释的创新典范,为此类案件的审理作出了可供复制的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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