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拟规定:不得为国企融资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承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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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拟规定:不得为国企融资提供任何形式担保、承诺偿还

广西发改委发布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明确,不得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承诺偿还;国有企业以市场化方式融资建设的项目,无后续资金保障以及因决策失误难以继续实施的,应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由国有企业自行负责清理处置,政府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

对于政府债务率超过警戒线(300%)或者出现债务风险事件的地区,要合理控制政府投资强度,严格防范政府债务风险,除国家和自治区明确要求建设的项目以及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外,下一年度不得新开工政府投资项目,确有必要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报上一级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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