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ST太安发布公告,日前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 *ST太安 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同时,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ST太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对柯少彬等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950万元。
图片来源:公司公告
截至12月1日收盘, *ST太安股价报3.01元/股,下跌1.31%。
图片来源:Wind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2023年9月15日,*ST太安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柯少彬分别收到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和柯少彬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柯少彬立案。
经查明, *ST太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包括: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8年至2021年, *ST太安子公司广东康爱多数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少结转成本、少记费用等方式虚增存货、利润。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存货64,800,000元、140,610,000元、114,950,000元、103.189,525.66元。
同时,2018年至2020年, *ST太安及其子公司广东宏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宏兴制药厂通过虚增药品销售价格的方式虚增收入、利润。2018年至2020年各年度分别虚增收入2,612,307.69元、10,078,484.67元、5,003,302.21元。
通过上述方式, *ST太安2018年至2021年各年度分别虚增利润65,996,384.68元、143,712,582元、115,928,145.58元、103,189,525.66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0.08%、115.79%、304.72%、12.25%,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 *ST太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据查,2018年至2022上半年, *ST太安及其子公司通过预付设备采购款、预付药品采购款、支付林下参采购款等多种方式,与控股股东太安堂集团有限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18年至2022年上半年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为64,846,419.70元、205,265,742元、276,554,699.08元、269,269,391.59元、161,129,919.70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22%、3.80%、5.10%、5.87%、3.61%。
根据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属于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ST太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至2022年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警告并合计罚款1370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 *ST太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十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广东证监局拟决定对*ST太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此外, 拟决定对柯少彬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对时任财务总监余祥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对时任副总经理及康爱多总经理焦宝元、时任常务副总经理、董事柯少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对时任董事宋秀清、时任副总经理谢成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ST太安表示,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情形未触及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处罚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