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亮:中国民营企业的十大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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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亮:中国民营企业的十大危局

中国民企会有百年老店吗?

改革开放40多年,很多民企风光过,但最后也如流星般坠落,甚至摔个粉碎。

究其原因,既有傲慢自负所致,也有无心之失、历史局限使然。但十大危局,却是所有民企都可能或已经踩过的地雷阵。

不知十大危局,何谈百年老店?

一、入局地产

随着“恒大”多达2.4万亿元的债务披露、许家印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标志性事件,房地产业开始刺破泡沫、重新洗牌的过程。房地产业是中国经济中特殊的存在,包含国计民生、百姓头等大事及宏观调控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中国经济的“压舱石”。

过去头部地产公司,敢于高举高打、攻城略地,在于笃信“击鼓传花”是“无限游戏”。要么自身成立理财公司吸收资金,要么上市融资或者发债、贷款,总之不管是地产商还是金融机构都持续看好这种“游戏”。

遗憾的是,“形势不等人”,经济下行,借新还旧、拆东补西的手法就很难玩得转:运用高超“财务技巧”,向银行天量贷款,然后疯狂囤地,造出勉强合格的房子,借势炒高房价后,再进入下一轮囤地循环,对外还大量拖欠供应商货款,拖欠农民工工资,这种“吸血鬼”做法,宿命般地也就会失败。

此外,一些小的地产公司,在拿地过程中可能还伴随着农户对拆迁不满、对抗施工及土地资质有瑕疵等多种“原罪”。

当地方政府需要借助房地产企业推进“城镇化”或充盈地产财政时,双方则是合力对外,好商好量。一旦法律或政策有变动,对房地产企业的风险就首当其冲。大的房地产企业及实控人涉嫌集资诈骗、行贿或者职务犯罪就浮出水面;小的房地产企业占用农用地、倒卖土地、污染环境或者对拆迁户的寻衅滋事,就变成问题、甚至被打击成为害一方的“黑恶势力”(根据判例,地方房地产公司也是黑恶势力的重灾区)。有些房地产企业出力不讨好,投入没回报,最后自己也进去了,这样的例证屡见不鲜。

土地及房子问题,从来都是中国的根本问题、首要问题。房地产业已是夕阳产业,行业是存量竞争,而非增量竞争。这对所有民企的启示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是时势造英雄,是大时代下的“小”企业,而非相反。这需要企业家既要有审时度势的能力,又要有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记住“水能载舟,亦能覆舟”。

二、过度金融

中植系暴雷,言犹在耳。媒体又传出恒大财富400亿元未兑付,高管被深圳公安一锅端了的消息。没错,又是恒大,恒大系的问题具有普遍性和代表性。

恒大财富的前身为恒大金服,成立于2015年,为恒大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恒大金服于2016年3月上线,正值全国P2P盛行,恒大金服即为恒大集团旗下的P2P平台。

自2018年起,全国多个P2P爆雷,行业全面整顿。

恒大金服产品随后因此下架,2019年5月30日宣布更名为恒大财富。更名后,恒大财富依然在销售理财产品,这些产品多打着“供应链金融”的名义,融资人或为恒大集团的关联公司,或为其宣称的上下游供应商,于各地的多家无牌照资质的“伪金交所”挂牌。募资由恒大财富实际控制,形成一个“资金池”,这和“中植系”四大财富管理平台的定融产品一样,具备典型的“自融”特征……

不是所有人都能做金融。P2P金融从烈火烹油到一片死寂,只是几年光景。小贷公司从小微金融的荣光到被集资诈骗、暴力催收的诟病也就一步之遥。甚至大如蚂蚁金服(集团)也经历了伤筋动骨之痛,至今仍然在转型突破。

民企染指金融业务、异化金融,就像打开潘多拉魔盒,毕竟实体经济的回报率面对金融资本总会显得有点“呆板”,面对这种诱惑,几乎“无人生还”地走向非法集资。

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挂牌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重磅召开都预示着对金融监管的精细化、从严化。金融业务对民企而言,本身就是敏感业务、高危业务。民企没有极高的抗风险能力和充足的资金覆盖风险能力,不管是能力不足还是故意为之,前有明天系、安邦系,今有中植系、恒大系。金融稳定压倒一切,老百姓的钱袋子问题关乎社会稳定,一旦无法兑付,则必然暴雷、抓人。

三、融资风险

民企融资先天不足,需要自己想办法。

很多民企谋求上市,想在股海腾挪,但不满足上市条件或者上市后不满足业绩要求,各种财务数据造假或者信息披露失真、市值管理就浮出水面。这些做法在资本市场发展早期尚能浑水摸鱼,但随着监管机构和政府的能力、经验增强,“打扮上市”“借尸还魂”“瞒天过海”就变得十分困难。

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机会多,但面临的监督也多,被小股东或者监管者盯上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民企没实力,就别上市,机遇本身暗含危机。

很多民企知道只有掌握了银行渠道,才能不断给自己输血。但只有少数民企才有条件依法依规申请贷款。多数企业为了获得贷款,就得采用别的手段,与银行搞好关系变成企业成败的关键。反之,有时银行也会求助“企业”,要求企业作为“通道”, 帮助银行“过桥”,以转移银行自身资金风险。水大鱼就大,经济好时,你好我好,只要能还本付息,风险自然就会被隐藏。

一旦企业还不上银行的钱,就面临双方责任划分的问题。即使银行知情甚至协助企业贷款资料造假,但必须有人对呆账、坏账负责。所以银行常“先下手为强”,诉诸刑事手段,借款企业被定为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就成了宿命般的结果又或者指控曾帮助其“过桥企业”涉嫌高利转贷。面对这种指控,企业往往有错在先或者明知故犯也就有口难言,贷款资料粉饰、造假的情况客观存在,再加上贷款用途常常不规范、自身有获利,定罪就成必然。

四、政商关系

“清亲”政商关系,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民企天然与国企地位存在差异,常无法获得优待,甚至是很难被正常对待。民企需要和地方政府搞好关系,才能顺利经营,甚至自身应有权利的维护,缺乏政府支持也很难有效推进。

于是,有些民企(不得不)走上了“金钱外交”的路线,这已经成为一种传统痼疾。有些民企还与地方主政领导高度协同,领导去哪里任职,公司就开到哪里。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司法政策加“扫黑除恶”运动背景下,常常积重难返。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家族经营是民企常态,一旦企业“一把手”进去,企业就难以为继。

与此相反,有些企业如果与地方政府难以搞好关系、不够亲密,形成僵持局面,更可能受司法政策或运动波及,毕竟“执法”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政商关系是有政府(国家)以来亘古不变的话题,人情世故常常可变,只有法治政府和规则观念才能让政商关系去“污名化”。

政商关系的理念问题可以继续争鸣,但最高层对行贿问题的态度、对政商关系的引导,已经清晰地在司法中体现。

党的二十大明确、六部门发文、最高检持续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这已经成为新的不可逆的趋势,以往“轻行贿、重受贿”的现象一去不复返。而且监委、公检法等多部门已形成沟通、配合、衔接的工作机制,将行贿犯罪作为重点关注对象,并且严格控制不起诉率。一句话,让行贿的成本越来越高,是好的政商关系的前提。

五、激烈商战

市场经济的底色就是竞争。有序竞争能加速市场出清,有利于消费者福利;也利于企业创新,产生更大价值。但接受竞争的前提是实力和能力。

能力不够,一些企业就难免使用“盘外招”。人为给竞争对手制造负面新闻、搞舆论战,安装窃听器,行贿、公关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甚至人为制造“车祸”阻止对手投标……。总之,现实的商战更为狗血和离奇。

更进一步,向监管部门恶意举报,找公安刑事控告抓人、借助“扫黑除恶”运动举报对手是黑社会等。只要能在物理意义上“消灭”对手,自然就能再竞争中获利,甚至取得垄断地位。

上述的商战手法是极为不成熟、恶劣的。诚信和规则意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民企作为最广泛的经济主体,也应有所担当。不能一方面抱怨经营环境差,一方面又通过恶意竞争获利。

六、股东内讧

城堡都是从内部攻破的。股东内讧事件频发、多如牛毛,都不知道要举哪个“案例”。民企要么权利集中,家族企业搞一言堂,但二代难免发生龃龉,如双汇“废长立幼”、父子反目,长子举报父亲涉嫌犯罪。要么创业时一腔热血、平分股权,内讧时却进退失据。此外,抢公章证照、甚至大打出手、投毒都不稀奇。但毕竟这些都还属于内部矛盾,尚有挽救机会。

一旦有股东,祸水东引,诉诸于公权力,那几乎覆水难收。民企股东内讧最常用的手段就是刑事控告,钱袋子是公司的命脉。找问题,追究刑事责任,从钱入手是最好找问题,也最有效的。

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逃税罪,是目前股东相互举报的常用罪名,只要有人进去,内讧僵局就可以被打破。可以说掌握经侦的股东,就掌握了解决内讧的核武器。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也是我国司法久治不愈的痼疾。

一旦股东内讧,互相看不顺眼;又或者公司经营失败,血本无归需要寻找“替罪羊”,都可能引发股东间进行刑事控告。当然,刑事手段虽是猛药,但如毒品,不仅容易上瘾还可能遭到反噬——今天你举报他,明天他举报你。一家有潜力甚至已经具有举足轻重地位的民企可能就会被一次刑事案件所毁掉。看来,找对人,比做对事更重要。

这至少提示企业家,面对内讧,要谨慎评估其是否有相关涉刑风险。一旦公安介入,要积极消除不利影响,争取使举报者的影响力最小化;实在不行,握手言和也比让公权力机关介入好得多。

七、黑恶诅咒

任何社会,富人总是少数。民营企业家肯定属于大众观念里的“富人”。所谓“为富不仁”“无商不奸”,在目前恐怕还得加一个“天下民企一般黑”。扫黑除恶的目的是好的,但雷霆手段之下也难免殃及无辜的“民营企业家”群体。

如果是真正的黑社会,在没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都应严厉打击。就害怕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真正的黑社会很少,有黑社会“影子”或“尾巴”的企业家则可以附会、引申很多。

黑社会的行为必须“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黑社会的门槛必须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试问这些要求,有多少民营企业家配得上?

总之,黑社会必须要有与白社会抗衡的野心,通过实现“非法控制(重大影响)”谋求政治利益。否则,凭什么说人家是黑社会呢?这不是给企业家戴“高帽子”吗?在如今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的中国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谋求政治利益的罪过很大,但也几乎不可能。

民企天然具有组织性,越优秀的民企组织性更强,但它们是合法组织而非犯罪组织。民企或者说企业天然以营利为唯一使命,甚至可以说不赚钱的企业是可耻的。但赚钱的主要方式是合法的或者符合历史语境下的“土政策”,那也就不能说是“以商养黑”“以黑护商”。

每个民企都想做成百年老店或500强企业,因此努力扩大影响力,甚至通过合法竞争实现垄断,这都无可厚非。怎么能不分青红皂白说为了“非法利益”或“非法控制”呢?

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定有,但也一定不多。大多民企即使涉嫌犯罪,那也和犯罪集团不沾边,也就不可能是黑社会。所以完全撑不起搞5年扫黑除恶运动的体量,所谓“常态化”更是没有依据,涸泽而渔也有水干的一天。

八、税务难题

税收是分蛋糕的活动。企业以营利为存在的根本目的,没有企业愿意多交税,多交意味着少赚。合理利用会计准则,在能够解释的范围之内进行财务调整,叫税务筹划;超出合理范围进行造假,就是偷逃税款。

但其实,这样的区分,既不绝对,也不安全。核心还是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是左还是右。国家对民企的监管态度,最核心就是看“查账户查到了什么程度”。

如果税务筹划优先考虑的是避税、省钱,那大概率就是逃税。但如果优先考虑的是尽纳税责任,做到完全合规,不留后患,其次才是省钱,那逃税的风险就会大大降低。

企业以为逃税占得了便宜,其实早已把企业的命门暴露给了税务机关。对民企来说,税的问题,是随时可能跌落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伴随着“金税四期”而来的是“数据控税”,以现金流向追踪可疑交易,使得企业很难通过“会计处理”掩盖实质交易内容,可以说企业逃税问题能否被发现取决于税务机关查不查,一查必露馅。

九、安全生产

“人祸”是生产事故的主要原因,在自媒体时代的舆情环境下,生产事故对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伤害和肇事企业的负面影响都十分重大,因此对人的追责也就愈发全面、严厉。

刑法中的相关罪名都需要确定责任人的范围,《安全生产法》明确把“老大”“关键少数”参与生产经营的实控人、投资人等都纳入了责任主体范围,这就给刑法相关罪名的适用提供了参考标准,从而实现“从上而下”“从事前到事后”的责任主体全覆盖。

人常是处理问题的突破口,也是最容易被追责的目标。反之,如果企业的负责人、员工都能依法建章立制、认真对待安全生产,消除“人祸”因素,也就可以建立相应的免责屏障。法不强人所难,只要求忠人之事。

安全生产领域的刑事案件,一般都会经过行政调查程序,所以企业不能一错再错,要本着治病救人的心态,在行政监管阶段尽量做好整改、善后和合规,争取事故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止于行政调查。

目前楼房坍塌类的安全事故特别突出,一个新的执法重点是追究“一把手”的领导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这就要求企业家在相关方面不仅要有投入、真干事,而且还要通过合规措施能隔离自己的风险。

十、非法经营

在计划经济下,所有的经营行为都需要国家许可,只要没获得政府许可,都算“投机倒把”。后来改革开放,投机、套利变成市场主体的行为常态。之前的投机倒把罪摇身一变就成了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与投机倒把罪,一脉相承。都是违反国家对市场主体的管制政策,在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买卖法律禁止买卖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货物、物品;又或者没有相关牌照,就提供特许服务。这都能理解,因为国家管制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行业,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干得好,未经许可,没有授权,不能开展,实属应当。

但随着部分地方法院,开创性地适用该罪名,对民企的影响开始显现:收粮食、装电梯,卖柴油、卖煤炭、做劳务中介,开菜市场、养公鸡等经营行为,都有被认定非法经营罪的案例。

这显然都是对非法经营罪的滥用:只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是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国务院的规定(行政法规),进行相关特许经营行为,才是非法经营罪。虽然所有的经营行为,都需要营业执照,有些还需要主管部门审批。但其中违反普通行政许可的,只是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即可,不是犯罪。只有违反特别许可制度,才实质符合“违反国家规定”的条件,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当下,在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件中,尤其是在涉黑涉恶的案件中,非法经营罪似乎成了标配,但大部分都是上面讲的,未违反特许制度的情形,明显罪名被滥用。

建议企业家对自身经营的可疑业务,积极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让其释疑解惑、获得行政合法性确认,这是最好的抗辩理由。即使业务不合法,也可以行政处罚了事,避免事态恶化。

PDF全文下载:2024年中国企业家法律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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