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一亿的金茶花在银行莫名失踪了?我找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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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一亿的金茶花在银行莫名失踪了?我找到了……

作者| 猫哥

来源| 大猫财经Pro(ID:caimao_shuangquan)

价值1个亿的金茶花,在银行里面莫名其妙失踪了。

这事最近吵翻了,丢东西的李女士说为了找回这上亿的资产,她奔波了十年,其实,这四棵金茶花到底在哪儿,她自己非常清楚

这是怎么回事呢?

其实这事法院早就有过多个判决,持续时间快20年了,法院查明的事实大体是这样的:

云南的李女士是一家私企老板,她的云南亚太龙黄金实业公司,做了4个黄金茶花的工艺品,在1999年,这4个金茶花在昆明世博园艺展览会上大放异彩,为了这4个金茶花,2001年,她开了自费展览,在昆明石林彝族自治县的石林风景区租了展厅。

图源:大皖新闻

她的房东是一个大银行的石林支行,上面是银行营业部,下面是金茶花展览, 当初也还挺和谐的。

她是2001年租的房,但是到2005年底的时候,银行把她给起诉了,说是是从2004年6月到起诉时没收到房租,要求李女士还房租、腾房子,要解除租房合同。

法院调查完也做出了判决,李女士败诉。要求腾房子,同时还给银行房租3.75万元,连带其他一些费用总共大约3.9万

李女士不同意这个判决,就上诉了,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

这案子就是一个简单的纠纷,一点不复杂,麻烦出在执行过程中。

2006年6月,法院开始执行了,李女士表示愿意配合,但她说搬家会损坏金茶花,所以一直没搬,这一晃就到了2007年1月初,判决生效一年了。

这中间法院找了两次李女士,说你得搬家、你得还钱,如果强制执行的话,由此引起的损失都得你自己承担。

这话比较强硬了,李女士也做了一些妥协,到了1月底,她把四棵金茶花都搬到了一个屋子里,其他房间就腾空了。

然后最有意思的事来了。

法院说她之后去向不明,找不着了。

后来李女士解释说,我不住在石林,去外地了。户籍显示,她是云南个旧人,确实不是石林的。

反正之后,双方就联系不上了。失联了多久呢?从2007年到2012年,5年多。

回到前面啊,银行一听说她腾出几间房,就跟法院申请要房子,法院也同意了,于是清点物品,腾出来的那几间房子就还给银行了。

但是放着金茶花这个房间在最里边,没腾空,法院担心李女士要是回来搬东西进不了门,可能产生其他纠纷,就把这个房子也交给银行管理了,约好李女士回来就交给李女士,银行也同意了。

接下来这事,消停了两年。

到了2009年,石林风景区要改造,这个房子要拆迁,因为这个房间放着金茶花,案子没了结,所以拆不了,政府催银行,银行催法院执行,法院系统正好要求清理执行旧案,于是这事又启动了。

找不到李女士,按照流程怎么办呢?

得公告,于是他们在2009年4月在云南法制报发了执行公告。

然后接下来,就该强制执行了。

但是妙就妙在,这时候,一个新案子出现了。

原来啊,这个银行有个员工王先生,李女士欠了他206万没还,所以这时候王先生就起诉了李女士,当然胜诉了。

但是很蹊跷的地方也出现了。

他这个官司是2009年10月判的,但是法院查明,2009年5月,王先生就把这四棵金茶花搬出了房屋,搬到了自己哥哥的住处。

那这就是问题了, 那时候还没胜诉,为啥就能因为200万债务直接搬走别人价值1亿的东西?再说银行还有保管责任,为啥就允许他搬走了呢?

当然这时候,银行的房子腾空了,房租他们也不要了,这事基本告一段落了。

2012年,李女士回来了,她和银行怎么沟通的不清楚,2014年,李女士申请国家赔偿。

李女士认为,自己欠了几万块的房租,石林工行却拿走了上亿的执行保管财产,这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而且有相关的材料显示,这些金茶花就是被石林工行拿走了,上面还有签名。

因为4个金茶花是在强制执行中丢的,李女士还申请了6287.5万的国家赔偿。

她这个官司打了好几年,结果呢?

1、6287.5万的国家赔偿因为时效问题,被驳回了;

2、李女士想要通过对2006年强制执行的结案来提出异议的方式,来让法院责令银行追回金茶花的诉讼,也被驳回了;

3、最后的希望大概是提起对银行的民事诉讼了,毕竟这4个金茶花落实在纸面上的的保管人是银行,但是因为案值比较高,所以碍于250万的诉讼费,李女士也只好起诉又撤诉。

所以这事归纳下很简单:

1、因为39000元的房租,李女士和银行扯了小20年;

2、李女士还欠另一位王先生206万,她得还钱;

3、王先生是银行职员;

4、银行确实没有强制执行,但王先生在自己的官司胜诉之前,从封存的房间里搬走了4棵金茶花,怎么做到的,不清楚。

当然,李女士为什么欠房租不还,不是太清楚,作为金茶花的主人,但是为什么从2007年到2012年间,对价值上亿的金茶花不闻不问?这也不是太清楚。

当然法院说了,这可以另案处理,真相再等等吧。

参考资料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

(2014)石法赔字第00001号;

(2014)昆法委赔字第9号;

(2016)云0126执异8号;

(2018)云民初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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