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新案例,这次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都被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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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新案例,这次出借和借用证券账户的都被罚了

近日,厦门证监局的一份监管措施函与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引起了《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

记者发现,二者存在关联,即二者与出借和借用他人证券账户有关。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蓝某、郑某贤借用“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8亿元。

记者注意到,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证券法》将出借证券账户的禁止范围从“法人”扩大到了“任何单位和个人”,账户出借行为和借用行为均属于违法。据不完全统计,新法实施以来,已有20余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账户被罚,也有10余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二人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近4亿元

近期,厦门证监局发布消息称,经查,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辛某丽存在将其本人开立于华创证券、长城证券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的情形。

厦门证监局表示,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辛某丽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与此同时,厦门证监局还披露了对蓝某、郑某贤的行政处罚,而其原因就是二者借用“辛某丽”的证券账户。

据悉,“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8月25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8月26日在华创证券重庆分公司营业部开立。“辛某丽”长城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20年12月10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信用户于2020年12月16日在长城证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开立。2020年11月至2021年7月期间,蓝某、郑某贤借用“辛某丽”华创证券账户、长城证券账户交易“华懋科技”股票,成交金额合计3.8亿元。

厦门证监局认为,蓝某、郑某贤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的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因此,厦门证监局决定对蓝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郑某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出借账户或为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提供便利

出借证券账户不但违法,还可能使自己陷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之中。出借证券账户可能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规避监管、逃避制裁,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危害社会金融安全。

据不完全统计,2020年3月新的《证券法》施行以来,已有20余名个人因出借个人账户被罚,也有10余名个人因借用他人证券账户被罚。

今年4月,宁波证监局披露显示,2022年12月9日、12日,赵朝君将“赵朝君”银河证券账户出借给周立平使用,周立平提供资金并决策,赵朝君下单,累计买入“宁波富邦”30万股,成交金额300.05万元。2023年6月16日,上述“宁波富邦”全部卖出,成交金额305.40万元,卖出后的资金归属于周立平。最后,宁波证监局对周立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赵朝君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今年1月,山西证监局披露显示,余颂东出借“余颂东”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本钢转债”、“攀钢钒钛”,以及出借“余颂东”银河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和“凌钢转债”。此外,余颂东还出借“胡某中”海通证券账户给张宁交易“凌钢股份”。最终,山西证监局责令余颂东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山西证监局在前述案件中还表示,出借证券账户行为属于法定禁止性行为,无论出于何种主观目的和意图,无论是否通过出借证券账户行为获利,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已经构成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另外,现有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正是通过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企图逃避监管和处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侵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案中,张宁在其本人已经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况下,借用余颂东控制使用的证券账户从事内幕交易,已经构成对市场秩序的挑战和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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