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等 财信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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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等 财信证券被出具警示函

凤凰网财经讯 7月15日 重庆证监局披露了一份对于财信证券重庆新溉大道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公告。

公告显示,重庆证监局发现财信证券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聘任员工陈逸时,未严格履行任职考察主体责任。

二、对员工陈逸、邓波在营业部任职期间执业行为管理不到位。

重庆证监局指出,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财信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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