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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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 不得用于股票、债券等金融投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且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股票、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和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投资;(二)股本权益性投资;(三)偿还贷款或偿还其他融资;(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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