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近日对一起私募基金经理证券违法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中国证监会发布对时任深圳前海海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海雅金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涂尔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对涂尔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258428.79元,并处以33258428.79元的罚款;同时,涂尔帆被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决定书,涂尔帆在担任海雅金控高级职务期间,利用与其控制的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和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通过使用控制个人账户和“海雅金控”账户等进行趋同交易,趋同买入股票36只,趋同成交金额合计超21亿元,违法所得超3300万元。
涂尔帆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基金从业人员涂尔帆知悉相关未公开信息情况
涂尔帆自2018年8月起担任海雅金控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并于2018年9月3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从业机构为海雅金控。
“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为海雅金控名下成立的基金产品。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涂尔帆知悉“量子一号”“量子二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3月20日期间,涂尔帆同时还知悉“量子六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二、涂尔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情况
涂尔帆控制使用“涂尔帆”账户、“涂某明”普通证券账户和“海雅金控”账户(以下简称为控制账户组)与“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基金产品(以下简称为基金产品账户组)在沪深两市持续存在趋同交易,在股票品种、交易时间、频次等方面高度趋同。
2020年12月25日至2023年3月20日,控制账户组与基金产品账户组趋同买入股票36只,趋同成交金额合计216134.27万元,占其总交易股票只数、成交金额的比例分别为66.67%、69.25%,趋同交易盈利合计33258428.79元。
决定书显示,涂尔帆及其代理人在其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
第一,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案中并不存在利益冲突,也不存在背信行为,案涉个人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和基金账户组的资金来源基本相同,不存在任何利益冲突,基金投资者在事前均知悉,并已出具豁免函,本案不属于立法旨在规制与打击的对象。申辩人的行为不符合“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构成要件。申辩人的行为未损害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未违背信义义务,更未产生社会危害性或对证券市场的不利影响,不应按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进行处罚。本案实质上系私募基金借用个人账户管理家族资产,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特征完全不符。
第二,从交易量来看,本案中申辩人个人账户组交易量与基金账户组交易量基本相同,实际上无论是个人账户组交易还是基金账户组交易均没有对股价产生显著影响,不存在利用基金资金优势影响股价的情况,不属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
第三,从情节上看,本案属于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本案处罚幅度明显过重。不应对申辩人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即便对本案进行处罚,也应以机构借用账户买卖股票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按照单位违法进行惩处,并自申辩人2021年8月开始担任基金经理起计算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获利。
决定书显示,经复核,证监会依法部分采纳涂尔帆的意见,涂尔帆的其他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第一,涂尔帆的案涉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行为。本案中,基金从业人员涂尔帆利用其知悉的“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基金产品的持仓信息、投资决策信息等未公开信息,控制使用控制账户组与“量子一号”“量子二号”“量子六号”基金产品趋同交易,该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和《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涂尔帆所述的有关资金来源、基金投资者出具豁免函等辩解和事由均不能免除涂尔帆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第二,控制账户组和基金产品账户组在沪深两市持续存在趋同交易,在股票品种、交易时间、频次等方面高度趋同。控制账户组和基金产品账户组交易量是否相同等并不影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的认定。
第三,本案不存在对涂尔帆免予行政责任的情形。本案关于违法所得的认定并无不当。我会在量罚时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对涂尔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33258428.79元,并处以33258428.79元的罚款;并对涂尔帆采取6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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