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诉前“私募一哥”徐翔、文峰股份前董事长徐长江等操纵证券市场纠纷一案,二审胜诉了。
中国基金报记者从该案原告之一代理律师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处获悉,2025年1月10日接到落款日期为2024年12月26日的(2024)苏民终1446号民事判决书,投资者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等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案出现进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徐长江、文峰股份因与被上诉人刘某、周某、张某、王某及原审被告徐翔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8月30日作出的(2021)苏01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值得注意的是,原审被告徐翔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此前,4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原告指出,其购买文峰股份股票存在损失,该损失系徐翔与文峰股份时任董事长徐长江合谋,实施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所致,文峰股份在此期间配合发布相关信息,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应当依法对其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名原告提出了从7万元到58万元之间不等的投资损失赔偿诉求。
徐翔、徐长江2017年均被判决操纵证券市场罪,文峰股份也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判决书,2014年10月至12月,徐翔得知时任文峰股份董事长徐长江欲减持其持有的文峰股份股票,双方经多次合谋后商定:由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并接盘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的部分文峰股份股票,徐长江转让部分股票后控制文峰股份尽快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发布股权转让、高送转等利好信息,徐长江则通过二级市场连续买卖操作,控制文峰股份股价和交易量,以达到共同拉升股价,实现高位减持套现目的。此后,徐长江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文峰公司股票,徐翔则使用他人证券账户接盘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本案四位投资者,在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期间交易文峰股份股票并遭受损失,从而要求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月初,南京中院依据此前徐翔、徐长江因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已被刑事处罚,以及文峰股份因信息披露违法受到的行政处罚,认定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共同实施了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应当共同对投资者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徐翔、徐长江赔偿合计损失110.26万元,文峰股份对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
随后,文峰股份公告,公司因不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文峰股份请求法院撤销南京中院此前作出的“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驳回被4名自然人要求文峰股份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文峰股份称其在主观上不存在操纵的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操纵行为,原审判决错误认定共同侵权,从而判决文峰股份就投资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徐长江也提出上诉,要求江苏高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徐长江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徐长江认为自己不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所谓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的行为实际是履行文峰集团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此前的刑事判决将徐长江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履行职务行为作为其个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错误,一审判决依照错误刑事判决认定徐长江有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系认定事实错误。此外,徐长江认为,一审判决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错误,发布信息的行为与投资者购买股票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江苏高院认为,徐长江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其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错误的意见不成立。
江苏高院称,徐翔、徐长江共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相关事实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徐长江作为上市公司文峰股份的董事长,利用其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优势地位,与徐翔合谋,控制文峰股份对外发布利好信息,利用信息优势配合他人连续买卖文峰股份股票,操纵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期间文峰股份的股价和成交量均异常变化,明显偏离正常市场行情。一审判决据此认定徐长江存在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并无不当。徐长江上诉认为其系履行文峰集团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刑事判决追究其刑事责任错误,并申请调取刑事案件卷宗,其上诉意见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系徐长江与徐翔合谋商定并实施相关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矛盾,在其未提供足以推翻前述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事实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认为刑事案件裁判错误,申请调取刑事案件卷宗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徐长江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均不能成立,对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文峰股份,江苏高院认为,文峰股份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提供帮助,应连带承担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民事赔偿责任。
江苏高院称,上市公司文峰股份为配合实现高位减持套现,发布了一系列信息,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文峰股份信息发布行为未经法定程序,公司内部控制失灵,徐翔、徐长江实际控制了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的时间节点和内容。信息披露是资本市场的核心基石,是投资者评估公司价值和风险的主要依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对于规范市场行为,增强投资者信心而言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行为的主体,应当对其不当披露行为承担后果。即便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驱动实施不当信息披露行为,因其自身治理失范,内控机制失灵,对于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损失,仍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江苏高院还变更了原审法院此前做出的“文峰股份有权向被告徐翔、徐长江追偿”的判决。
江苏高院称,文峰股份的信息发布行为客观上为徐翔、徐长江操纵证券交易市场提供帮助,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就其帮助行为应当向被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至于文峰股份被徐翔、徐长江控制发布相应公告等,在三者之间是否产生相应法律后果问题,与本案投资者主张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关,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原审法院判决文峰股份与徐翔、徐长江承担连带责任正确,但在本案中认定徐翔、徐长江行为损害文峰股份的合法权益、文峰股份向投资者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最后,江苏高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
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为“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许峰律师表示,投资者诉徐翔等证券操纵市场责任纠纷案,很可能代表了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政策,很可能代表司法对于操纵市场投资者索赔案的基本走向,对于鼓励投资者信心具有重要意义,期待最高法院法院关于操纵市场索赔的司法解释出台,相信在前期徐翔案、鲜言案操纵索赔案经验的基础上,未来会有更多的投资者加入操纵市场索赔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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