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规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电子式储蓄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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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规范通过电子渠道销售电子式储蓄国债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今天(27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有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提及,承销团成员通过电子渠道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应当规范做好相关工作。在投资者首次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前,为投资者开立个人国债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储蓄国债(电子式)购买和变动情况,并由投资者指定其名下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个人国债账户的资金清算账户。个人资金清算账户的电子渠道功能必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在投资者购买储蓄国债(电子式)时,为投资者提供安全性不低于相同渠道办理转账业务的身份认证方式,如使用USBKEY、密码器、手机短信动态密码、生物识别等。不得通过电子渠道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和资金清算账户变更业务。不得向投资者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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