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3月28日消息,河北证监局当日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光电”,已退市)及其控股股东东旭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东旭集团”,债券发行人)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同日,深圳证监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旭蓝天”)等相关主体证券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经调查, 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
河北证监局、深圳证监局拟对东旭集团时任董事长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曝光了相关主体的证券违法行为,涉及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等。
具体来看,2017年东旭光电不符合股票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75.65亿元;2018年东旭集团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违法募集资金35亿元。
2015至2019年期间,东旭集团虚增收入累计478.25亿元,虚增利润累计130.01亿元,虚增货币资金447.9亿元(最高);东旭光电虚增收入累计167.6亿元,虚增利润累计56.27亿元。
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经营性占用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货币资金,截至目前披露的尚未归还金额合计169.59亿元。
东旭光电和东旭蓝天未按期披露2023年年报。河北、深圳证监局拟对李兆廷等43名责任主体合计罚款17亿元,对其中19名主要责任人员采取五年以上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犯罪案件数量增长,造假模式复杂、涉案数额巨大,严重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近期,证监会通报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对*ST普利重大财务造假案依法从严行政处罚,彰显监管部门严打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涉财务造假案件的“零容忍”态度。
证监会主席吴清近期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经济主题记者会上答记者问时表示,要进一步增强监管执法的有效性。一方面“依法严惩”,推动出台背信罪司法解释、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加快修订证券公司监管条例,进一步深化部际和央地协作,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有效的联合惩戒;另一方面“依责严防”,健全防治财务造假长效机制,完善“吹哨人”制度,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进一步加强科技赋能监管,提升监管能力,强化源头治理。
对于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
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根据规定,相关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河北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将在依法履行监管执法程序后正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目前,相关中介机构违法执业行为正在同步调查中。河北证监局、深圳证监局将继续督促东旭光电、东旭蓝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追回被东旭集团及相关主体非法占用的资金。
围绕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近期监管部门提出,在监管协同方面,牵头建立第三方配合造假线索通报处理机制,将金融机构、上下游客户、第三方企业等配合造假的线索移交相关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存在严重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行政处罚、强制退市并非终点,证监会还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实施全方位、立体化追责。据了解,上述案件中,对于相关违法行为可能涉及的证券犯罪问题线索,也将按程序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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