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25年4月2日下午,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导,中国食品安全报四川记者站、四川省食品饮料产业协会、四川省食品生产经营安全协会、四川省川联川菜调料商会和四川省调味品协会
联合主办的一场聚焦食品安全的研讨会在成都召开。此次研讨会聚集了行业协会、专家教授、法律人士、媒体、企业以及消费者代表多方共同参与,深入剖析食品原料安全风险,尤其是围绕近期网络热议的“玉米酱粉”及衍生产品所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展开讨论。
会上,著名食品专家车振明教授对近期网络广泛热议的“玉米酱粉”和下游衍生产品生产销售发表了题为:“八驳‘玉米酱粉’合法论”的专业性学术演讲。车教授从什么是“玉米酱粉”?其生产加工过程和作为原料使用存在哪些风险?“玉米酱粉”作为食品原料的下游衍生产品进行生产销售可能存在哪些风险等多角度进行分析和讲解。在讲解过程中,车教授展示了“玉米酱粉”中谷氨酸棒状杆菌的检测报告,以及等相关材料,提出了“玉米酱粉”可能涉及相关的安全风险:
1、“玉米酱粉”的生产无异于谷氨酸钠也就是“味精”的工艺,但在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味精”工艺进行提纯,也未将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一并的进行干燥后作为原料让消费者食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2、经过专业机构检测,在松某鲜“玉米酱粉”原料提供商伊某生物公司提供的样品中检测出每克含有37亿“谷氨酸棒状杆菌”的菌体残骸。经过进一步查证与核实,在生产味精的过程中“谷氨酸棒状杆菌”除了产生谷氨酸外,同时还会有150多种不明代谢产物,这些代谢产物的安全性尚不明确,存在食品安全风险;
3、“玉米酱粉”中含有的“谷氨酸棒状杆菌”不在国家发酵菌种使用名录,而我国的食品生产销售是许可制,在未得到国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和生产销售,这已经涉嫌违反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法律。
4、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松某鲜为了混淆视听,提出了“谷氨酸棒状杆菌”是传统发酵菌种的说法。对此,车教授进行了相关查证,认为“谷氨酸棒状杆菌”并不属于《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注释1所指的传统发酵菌种,仅仅是在发酵工业使用了70年历史,而真正意义上的传统是:“有相关历史文献记载,和多年的民间食用传统历史”。所以,此“传统”非彼“传统”,根本就是在偷换概念、欺骗消费者。
针对“玉米酱粉”事件,到场的专家教授对食品生产工艺与原料安全把控等方面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提出了很多专业性的指导性意见,对于食品原料把控、生产工艺革新、为完善食品安全链、食品安全落实等方面都有很好的建设性意见。会上还有嘉宾以“苏丹红”进行举例:美国政府1918年推荐使用到撤销推荐,再到世界各国包括我国1995年禁用,直到2005年严格查处,走过了近90年的历程,说明食品链安全管控本身就是一个漫长的验证过程。美国FDA使用不能说明问题更不能替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在场的法律专业人士就现有的食品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对于食品安全的相关要求为基础,从法律角度展开了积极讨论发言。特别提到:食品生产和销售要严格遵守国家的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上游食品原料生产和下游食品生产销售企业要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做好食品原料安全、生产管理等各环节,严控食品安全风险;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还应遵守市场公平竞争原则,郑重提醒任何企业不要为了抢夺市场和更多获利而踩法律红线;同时不得有虚假宣传、偷换名称概念、夸大宣传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更不要有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
各企业代表在听取文件精神宣贯、专家教授的讲解、法律人士风险提醒后,代表企业纷纷发言,要认真贯彻二办文件精神、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严格把控食品上游原料和自身食品生产风险、共同维护食品安全和良好的市场环境,任何原料在国家没有查明和允许使用的前提下,代表企业表示坚决不使用有潜在风险的食品原料。
通过讲解与析法,消费者代表也有话要说到:今年3·15期间看到了关于“玉米酱粉”涉安全风险的相关报道,结合我所购买使用的衍生产品某某鲜等产品在网络上引起了广泛热议和反响,无论是专家的风险提示还是涉事企业的相关回应,对于我们消费者来说,至今没有看到相关的权威结论,按生产销售产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质量负责的规定,强烈表示对“玉米酱粉”的衍生产品存疑,我作为一个普通消费者是终端产品的消费者,我会根据相关部门的权威结论,保留一切追究涉事企业法律责任的权利,来维护我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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