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凤凰网财经讯 7月30日,据中国人民银行河北省分行官网消息显示,廊坊银行因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等7项违规,被警告并罚款195.7万元。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违反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2.违反账户管理规定;
3.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
4.占压财政存款或资金;
5.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6.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7.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相关管理规定。
时任廊坊银行合规副总监朱某红、时任廊坊银行内控合规部副总经理裴某红对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均被罚款2万元。
时任廊坊银行金融科技部副总经理马某对违反金融科技管理规定负有责任,被罚款2万元。
上述“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违规行为出自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上述“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违规行为出自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