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啥?境外收入的补税追溯期最早到2017年?
真假?
这合不合法?
今天我们看CRS的追溯期极限,以及中国税法的追溯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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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的极限:2017年度
2014年,CRS正式推出。
截至2025年3月,有126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CRS。
实际在实施CRS交换时,这些承诺国家/地区还要再分批次,
第一批次,是2017年9月交换,交换2016年度的财务数据,
第一批次的参与国家/地区有49个,包括英国,以及德国、法国、意大利这些欧盟国家,还有开曼、BVI、百慕大等这些避税天堂。
第二批次,是2018年9月交换,交换2017年度的财务数据,
第二批次的参与国家/地区有53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新加坡等,都是第二批次参与的。
△图:CRS承诺参与时间(后面实际实施略有变化)
也就是说,中国内地人士的海外信息,被CRS交换回来的最早数据是2017年度的。
这是CRS的追溯期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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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追溯期
再看税务违规的法定追溯期限。
首先,税务违规的责任有几项:
1、追缴税款。
2、追缴滞纳金。
3、处以行政处罚。
4、处以刑事处罚。
我们分别看各项的追溯期。
1、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追溯期
区分各种不同情形:
△图:各种不同情形追征期
(1)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比如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导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追征3年,不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2)因纳税人非主观失误(如计算公式运用错误、明显笔误、申报疏漏)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一般情况追征3年,累计少交税额超过10万元的延长至5年。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至八十三条)
(3)因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这种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一般情况追征3年,累计少交税额超过10万元的延长至5年。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4)对偷税、抗税、骗税等恶意违法行为。无期限追征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
△图:偷税、抗税、骗税的行为
2、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税务行政处罚的追溯期是五年。
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会罚多少?我们列举几种情况:
(1)对不进行纳税申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2)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3)对偷税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3、税务刑事处罚追溯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是计算所有犯罪追诉时效的根本依据。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看几种情形下税务刑事处罚的最高刑,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追溯期为5年或10年。
有前述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即追溯期为5年或10年。
(《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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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收入未申报的各项追溯期
综上,我们总结分析认为,
1、CRS换回海外账户信息,最早能换回2017年度的数据。这是CRS的财务数据追溯极限。
2、而对于个人未申报海外收入,导致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法定的各项追溯期限是:
对于少交的税款和滞纳金:
一般情况税款追征3年,累计少交税额超过10万元的延长至追溯5年。按日加收万五滞纳金。
是否可处以行政处罚:
对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可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处罚的追溯期是五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是否可处以刑事处罚:
对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追溯期为5年或10年,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这是法定的追溯期限,但是当然,税局对追多久怎么追怎么量罚有自己的解释权。
时间啊,是朋友也是敌人。
让我们早做规划,和这个朋友一起打败这个敌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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