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首家!春光集团创业板上市闯关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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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首家!春光集团创业板上市闯关成功

作者|穆海昊

2026年2月2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发布2026年第5次审议会议结果,审议通过山东春光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光集团”“公司”或“发行人”)的上市申请。中介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软磁铁氧体磁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沿产业链发展软磁铁氧体磁心、电子元器件和电源等产品。公司各产业板块相辅相成、互相促进,推动了业务的协同良性发展,在行业内形成了技术和产业发展的特定优势。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董事长韩卫东直接持有公司34.04%的股份,同时通过临沂君安间接控制公司21.48%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55.52%的表决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

发行人符合并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第二章第2.1.2条第一款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

2023年度和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8,514.58万元和9,275.71万元,公司满足前述上市标准。

四、募集资金安排

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司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5,493.3340万股(含本数,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以下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五、深交所重点关注问题

(一)收购子公司的合法合规性、分红政策情况及其有效性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为控股型公司,拥有4家一级全资子公司。核心业务集中于子公司春光磁电(贡献发行人绝大部分收入及全部利润),其他子公司凯通电子(磁心)、昱通新能源(电子元器件)、海英特(电源)分别布局关联领域;发行人前身春光有限设立后,以1元/注册资本收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新能源100%股权,该三家公司由发行人实控人韩卫东、总经理宋兴连等设立。

深交所关注:1、发行人收购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新能源的合法合规性、价格公允性,春光磁电、凯通电子、昱通新能源原股东出资完整性。发行人资产、业务完整性,发行人主要资产是否涉及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答题思路:(1)收购方和各子公司均履行了必要的内部股东会决议程序,签署了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2)发行人以1元/注册资本收购,与交易时各子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基本一致,且对应市盈率水平较高,定价基础合理。且作为交易整体安排的一部分,各子公司原股东同步获得了以同等价格认购发行人股权的资格,该安排已获全体原股东书面确认;(3)根据验资报告等文件,各子公司原股东已完成货币实缴出资。针对子公司春光磁电历史上存在的债权出资形式与章程不符之瑕疵,原股东已通过签署协议并以货币资金完成等额置换,该瑕疵已得到规范补救;(4)收购完成后,发行人资产权属清晰,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厂房、设备及知识产权。发行人具备独立的研发、采购、生产和销售体系,不存在影响资产完整或业务独立的重大权属纠纷与风险。

2、发行人作为控股型公司,各子公司的分红政策情况及其有效性,是否足以保证发行人具有持续稳定的现金分红能力;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控制度的完备性;发行人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规范运作,能否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发行人答题思路:

(1)发行人所有子公司均为其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利润分配事项由股东决策。作为唯一股东,发行人对子公司分红拥有绝对控制权,可通过行使股东权利独立决定分红事宜;(2)报告期内,子公司已多次实施分红,且发行人及时足额收取了分红款项;(3)在股权结构上,子公司均为全资控股,无少数股东干扰;在决策机制上,发行人通过委派执行董事及高管、制定统一制度(如《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方式,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重大事项实施绝对控制。(4)发行人作为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公司,已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架构,并配套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各项制度;(5)为适应上市要求,发行人已制定上市后适用的章程草案及等各项制度,规定了对发行人以及投资者利益重大影响的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内容。

(二)关于其他合规性事项

深交所关注:报告期内未缴纳住房公积金与社保的原因,是否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各期补缴测算的工资基数及影响

发行人答题思路:(1)报告期内未缴纳社保与公积金的原因主要包括:超龄或退休返聘、当月入职、外地代缴、已参加新农合/新农保、试用期及员工自愿放弃等。报告期内,未缴纳人数及比例呈逐年下降趋势;(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及公积金存在被责令补缴并加收滞纳金乃至罚款的风险。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严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行组织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且公司并未收到相关部门的补缴通知或处罚;(3)公司已取得人社、医保及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无违法违规证明;(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也已承诺承担可能产生的全部补缴、滞纳金及罚款;(5)补缴影响测算显示,报告期各年度社保与公积金合计补缴金额分别为234.25万元、86.96万元和31.91万元,占同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3.04%、1.00%和0.32%,影响较小且逐年下降。结合公司缴纳比例持续提升、实际控制人承担责任的承诺,该事项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及本次发行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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