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案例: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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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会计处理合规性

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IPO上市实务)

【问询】

请发行人:说明贸易类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搭配销售的具体情况,供应商直发与非直发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占比。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补充说明供应商非直发的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合规性。

【公司简介】武汉吉和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表面与界面处理相关特种功能性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划分为表面工程化学品、新能源电池材料和特种表面活性剂三大类。

【回复】

(一)说明贸易类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搭配销售的具体情况,供应商直发与非直发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占比

1、说明贸易类产品与发行人产品搭配销售的具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分别为2,566.42万元、2,931.75万元、3,093.1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5.86%、5.67%、5.85%,占比较低且稳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搭售的贸易业务主营业务收入金额及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搭售的贸易类产品收入占贸易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4.54%、88.89%、87.99%,占比较高且相对稳定。发行人通过贸易业务实现与自产产品配伍,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增强客户黏性、提升公司资金利用效率,同时提升公司在产业链中的综合服务能力,搭售业务具有合理性。搭售产品主要集中在表面处理中间体、锂电铜箔添加剂两大类,表面处理中间体主要为糖精钠,占搭售的表面处理中间体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24.28%、28.74%、32.52%,整体呈上升趋势;锂电铜箔添加剂主要为SH110、PPNI两种产品,占搭售的锂电铜箔添加剂产品收入比例分别为71.08%、72.40%、36.20%,2023年度、2024年度占比较为稳定,2025年度占比有所下降主要原因系华创新材调整优化产品工艺,使用替代原料降低产品成本,进而导致当期SH110收入下降幅度较大。

2、供应商直发与非直发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占比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中供应商直发与非直发销售数量及结算金额占比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贸易业务模式销售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主要为供应商非直发模式,销售数量占比分别为67.58%、53.31%、64.22%,结算金额(总额法)占比分别为71.80%、67.58%、70.46%,总额法下的结算金额占比与销售数量占比匹配性良好。

(二)对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补充说明供应商非直发的贸易业务采用总额法核算的合规性

下文以主要贸易产品糖精钠为例,供应商非直发的销售业务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综上所述,贸易模式中供应商非直发的销售业务下,公司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拥有最终商品的定价权且承担应收账款信用风险,享有对存货的所有权及控制权,为商品的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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